婚姻法四十七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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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四十七条
”民法典”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我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这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的觉悟程度和接受能力相适应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一方面考虑适当提高法定婚龄有利于广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学习,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同时也注意到法定婚龄过高,不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也脱离群众、脱离农村实际因此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次修订婚姻法,有的同志建议将男女的结婚年龄统一为一个标准,或均为二十二周岁,或均为二十周岁也有的同志建议降低法定婚龄考虑到1980年确定的婚龄执行情况基本是可行的,因此没有作出修改
我国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婚龄,而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婚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法定婚龄不妨碍男女在自愿基础上,根据本人情况推迟结婚时间,为贯彻我国计划生育国策,婚姻法也鼓励晚婚晚育一些单位以享受优惠政策的婚龄代替法定婚龄,不达到这一结婚年龄,不批准男女双方结婚,这样做是不妥的法律是倡导晚婚,而不是强制晚婚,不是说结婚越晚越好为保障在婚龄问题上严格执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也应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对婚龄作出例外规定比如考虑我国多民族的特点,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目前,我国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对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龄作了变通规定比如新疆、内蒙古、西藏等自治区和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均以男二十周岁,女十八周岁作为本地区的最低婚龄但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
于少数民族,不适用生活在该地区的汉族
婚姻法中允许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婚姻法中允许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主要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各分居满二年等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
一、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五)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四款中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也应当准予离婚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依法判决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已满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三、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应当如何处理?
如果一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通常有以下几种处理情况:
第一,一方首先向法院申请宣告另一方失踪,即另一方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另一方已失踪然后在拿到法院宣告失踪的判决后再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通常法院会判决双方离婚
第二,一方已下落不明,另一方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法院通常会受理并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但很难一次就判决离婚,因为在对方无法应诉的情况下,法院无法查明双方是否确已感情破裂,往往需要六个月后二次起诉才能判决离婚
第三,一方已经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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