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T 1269-2007木豆.pdf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ICS 67.060B 23NY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 1269-2007木種豆Pigeonpea2007-07-01 实施2007-04-17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
NY/T 1269—2007前言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农业部作物品种资源监督检测测试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宗绪晓、朱志华、周永和、李正红、杨示英、刘富泰。I
NY/T 1269—2007木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木豆[Cajanus cajan(L.)Millsp.]干籽粒的术语和定义、等级、规格、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木豆干籽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5491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GB/T 5493粮食、油料检验类型及互混检验法GB/T 5494粮食、油料检验 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法GB/T 5497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GB/T 5519粮食、油料检验千粒重测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号令)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木豆干籽粒 dry grain of pigeonpea木豆栽培种生产的成熟干籽粒。3.2纯度purity成熟干籽粒的形状、种皮底色和点缀色的一致程度。3.3不完善粒damaged grain包括下列尚有食用价值的籽粒:3.3.1未熟粒:未成熟不饱满,外观干癌的籽粒。3.3.2虫蚀粒:种皮已破和未破的,子叶被虫蛙蚀过的籽粒。3.3.3病斑粒:种皮有病斑的籽粒。3.3.4破损粒:不完整的籽粒,或籽粒碎片。3.3.5生芽粒:芽或幼根已突破种皮的籽粒。3.4杂质foreign matter木豆干籽粒以外的其他物质,包括下列儿种:3.4.1无机杂质:泥土、砂石、砖瓦块及其他无机物质。3.4.2有机杂质:无食用价值的木豆籽粒、异种粮粒、秸秆碎渣及其他有机物质。1
NY/T 1269--20073.5色泽、气味‧colour,odour一批木豆干籽粒固有的色泽和气味。4等级4.1 基本要求包装应无污染、无破损,木豆干籽粒无霉烂、变质和异味。4.2等级划分各类木豆干籽粒品质在规格指标分类的基础上,按表1规定的等级指标分等,或按贸易双方协商的要求执行。表 1等级指标等级项目级级级二三1≤10.0≤4.0≤7.0不完善粒,%≥90≥90≥90纯度,%≤1.0≤1.0≤1.0杂质总量,%0.5≤0.50.5无机杂质,%≤14.0水分,%≤14.0≤14.0色泽较暗。有木豆固有的清色泽陈旧。有木豆固有的清色泽新鲜。有木豆固有的清色泽、气味香,无异味香,无异味香,无异味4.3等级允许误差等级允许误差按质量计:4.3.1一级允许有5%的产品不符合该等级的要求,但应符合二级的要求。4.3.2二级允许有8%的产品不符合该等级的要求,但应符合三级的要求。4.3.3三级允许有10%的产品不符合该等级的要求,但应符合基本要求。5 规格5.1规格划分以木豆干籽粒千粒重为划分规格的指标,分为大粒(L)、中粒(M)、小粒(S)三个规格,具体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木豆规格1小粒(S)规格大粒(L)中粒(M)1≤100.0千粒重,g160.0100.1 ~ 160.015.2允许误差范围按质量计,各等级允许有10%的产品不符合该规格的要求。6 试验方法6.1 取样按 GB/T 5491 执行。2
NY/T 1269—20076.2干粒重按GB/T 5519执行。6.3纯度按GB/T5493规定执行。6.4杂质、不完善粒按 GB/T 5494执行。6.5 水分按 GB/T 5497 执行。6.6色泽、气味色泽用目测检测,霉变、气味用嗅的方法检测。6.7净含量检测用符合计量要求的称重衡器称量去除包装的干籽粒,与包装净含量标示值对照,进行检测。7检验规则7.1 检验分类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交收检验。7.1.1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指标)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b)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c)合同纠纷导致的仲裁检验。7.1.2 交收检验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单位都应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包装、等级指标和规格,检验合格后附合格证方可交收。7.2组批和抽样按GB/T 5491规定执行。7.3判定规则基本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