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典型案的例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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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市交通运输局法规科
20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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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政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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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某园林公司在省道72KM+100M处距公路路肩约一米处堆放一块大型“假山石”,因该园林公司在此处经营园林山石业务,市公路局认定此“假山石”属该园林公司所有,于2008年11月19日向该园林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属违章堆放,责令其在七日内无条件清除,恢复公路原状,逾期未消除,将予以强制清除。园林公司收到通知书后一直拖延未搬。2008年11月29日,市公路局用铲车强行予以清除,由于“假山石”体积过大加之清除方法不当致使“假山石”跌碎。
2009年3月8日,双方协商解决未果,园林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市公路局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市公路局赔偿损失68000元实际损失。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市公路局执法行为不当,造成执法相对人财产损失。赔偿园林公司经济损失5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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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理过程
1、原告园林公司诉称:2008年11月29日下午,被告市公路局工作人员强行将我公司摆放在销售处的一块假山石推倒摔碎,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特别是,被告市公路局在没有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采取了强制清除措施,用铲车将原告的“假山石”推倒摔碎,其行政行为明显违法。被告的所作所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属滥用职权,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8000元。
2、被告市公路局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辩称:此“假山石”自2008年初就堆放于公路路肩,我局数次通知其搬迁,但其拖延不搬,我局为了维护我省重要旅游通道的交通安全,清除这一重大交通隐患,于2008年11月29日集中执法,依法清障。我局的行为无违法和不当之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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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公路用地违章堆放案
案例一
二、审理过程
3、法院认为:首先,原告“假山石”堆放位置在距路面约一米处的路肩,且堆放时间较长,虽然属于违章堆放,但不属于情况紧急,必须立即清除的情形,其次,原告堆放的“假山石”价值数万元,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应对该违章物妥善处理,不应将其推倒了事;第三,被告市公路局仅向违章人下达了违章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实施强制清除措施却没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第四,被告市公路局提交的法律、法规依据中没有赋予被告强制清除路肩违章物的强制执行权利,被告该行为属超越职权。综上,本院应依法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被告市公路局的违法行为,致原告园林公司受到较大财产损失,依法应予赔偿。赔偿标的,应以原告财产损失折合人民币计算。具体数额因双方协商不成,应以评估结论为准。本院采信的证据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结论55000元,故原告诉请中的超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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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某市电信公司敷设光缆通信干线工程,施工单位未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跨越公路架设光缆。市公路局路政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施工地点,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下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电信公司随后去市公路局协商此事,市公路局要求补办审批手续,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公路架设管线。但是电信公司一直未停止施工,也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架设管线跨越公路已成事实。市公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第七十六条规定,要求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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