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课件概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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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五年七月 一、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实务 市场主体抽查文件 二、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标注管理办法(试行) 解读 二、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标注管理办法(试行) 解读(一)标注异常状态情形 福建省工商系统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标注管理办法2015年5月1日起试行 。 标注异常状态情形有三种: 1、对“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在每年7月1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一体化平台将逾期未报送上一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自动归集;通过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2、“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所应组织核查,如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中与其经营情况、信用状况直接相关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认定为年度报告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的。 3、“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工商所可采取实地核查、邮寄信函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核查,检查核实情况属实 的,检查单位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 。 (二)工商所经营异常状态标注 步骤一:工商所经办人员通过一体化平台在线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审批决定表》(见文书附件1)(随附相关个体工商户名单,含个体工商户注册号、名称),上报工商所负责人; 步骤二:工商所负责人审核,审核意见为同意的,报县(市、区)工商局备案,以县(市、区)工商局的名义作出决定。 (三)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恢复 一)接受申请。工商所应及时接受个体工商户提交的《取消标注经营异常状态申请书》(文书附件2)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核实审批。工商所在收到个体工商户提交的《个体工商户取消标注经营异常状态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对个体工商户提出的取消经营异常标注的申请事项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属于补报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工商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属于其他情形的,工商所应对个体工商户提出的取消经营异常标注的申请事项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由工商所经办人员通过一体化平台在线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审批决定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工商所负责人审核 。 三)工商所负责人对上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审批决定表》进行审核,同意取消标注经营异常状态的,报县(市、区)工商局备案,以县(市、区)工商局的名义作出决定。红色三角形标注符号(△)从该个体工商户名下消失,并在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一)项中的相关证明材料是指:对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被标注经营异常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纸质的方式向工商所补报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工商所提交补报年度报告的证明材料;对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被标注经营异常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纸质的方式向工商所提交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信息后的年度报告的证明材料;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被标注经营异常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交已依法办理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的证明材料,或通过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证明材料。 三、异常名录的列入及移出 (一)列入异常名录管理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实行“谁列入、谁移出、谁管理”的原则 列入情形 :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二)列入异常名录工作流程 (一)发现异常。工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企业可能存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及时记录并进行核实。 (二)检查核实。根据企业可能存在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同情形,工商部门组织检查人员,采取相应措施,分别进行检查核实。 (三)拟办初审。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核实情况,填写《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检查单位负责人初审。 (四)审批决定。承担经营异常名录管理职责的工商部门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检查单位上报的《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进行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同意列入、不同意列入的处理决定。 (二)列入异常名录工作流程 同意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部门应及时制作《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并通过福建工商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录入和上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相关信息。《决定书》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五)信息公示。工商部门通过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情况。 (六)文书送达。参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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