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合同.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临时用地合同
甲方:
乙方:
因项目建设需要,甲方正在施工的 项目需临时占用乙方范围内集体土地共 亩。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推进,甲乙双方就临时用地所涉相关事宜进行了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临时用地面积、位置
1、临时用地面积: 亩,其中耕地 亩。
2、临时用地位置: 乡 村。
第二条 使用期限
根据项目建设工期要求,使用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24个月。
第三条 临时用地补偿
根据《贵阳市公路、铁路等重点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筑府发﹝2009﹞86号)规定,参照筑府发[2009]100号文件制定的标准,结合临时用地情况,确定临时用地补偿费如下:
1、临时用地补偿:耕地 亩× 元= 元,其他土地 亩× 元= 元。
2、青苗补偿:耕地 亩× 元= 元。
3、以上共计 元。
第四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
临时用地范围内涉及的果树、其他林木,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现场查勘、清点后签字确认。补偿费按双方现场签字确认的数量,根据南明区林木补偿指导价格的规定据实结算。
第五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
1、负责提供相关单位批准的有关文件、图件。
2、负责组织临时用地申报工作。
3、负责对临时用地面积的核对工作。
4、与乙方共同完成临时用地范围内地面附着物的清算、统计。
5、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承担自身须缴纳的规费和税费。
(二)乙方
1、负责甲方临时用地范围的确定及面积核实。
2、与甲方共同完成临时用地范围内地面附着物的清点、统计。
3、负责临时用地范围内涉及的地面附着物、青苗果树等得拆除及补偿工作,及时交付临时用地。
4、配合甲方办理临时用地的相关手续。
5、乙方交付的土地若与其他第三方产生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
6、按甲方项目建设进度要求,完成代办工作、交付土地。
7、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承担自身须缴纳的规费和税费。
第六条 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的约定支付相应费用后,乙方须按合同约定完成代办及协助办理的工作、及时交付土地。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执行。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