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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客观义务与职业伦理
张燕琳
(湖南大学,湖南省长沙市,410082)
摘要: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指检察官超越控方立 ,坚持客观公正。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是检察制度的基本
要求,检察官为履行打击犯罪的职责需成为热情的控方当事人,又因客观义务而应充当冷静的、无偏倚的司
法官,而这两种角色并不像我们直观认知的是冲突的,事实上,只要我们稍加注意,二者不仅可以有机统一
于检察业务工作中,还能互相推动进步,实现检察领域的法治化。因此,我们有必要注意客观义务的作用,
重拾客观义务作为检察官的道德规范,保证客观义务的实现。当前,因为检察制度的性质及其制度,在检察
官当事人化趋势加强的大背景下,更须确立检察官客观义务。为此,我们需要借助检察官群体的道德自律、
检察官业务素质的提高、法律的强制规定以及检察官法律信仰的建立等手段,保障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实现。
关键词:检察官;客观义务;职业伦理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在我国,检察官的出现比法官和律师都要晚,因此检察制度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加
强检察官队伍职业道德修炼,提高检察官的素养对于净化政法队伍有着重要作用。然而,在
司法实践中,检察官最重要也是最直观的职能便是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在以行使控诉职能
为主的检察业务工作中,检察官们往往只意识到自己指控犯罪的职能,当事人化的趋势明显,
却忽略了检察官作为国家公务人员服务人民的天职。因此,在不断强调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必
须坚持中立立场的司法现状下,我们更应该坚持检察官也必须在从事检察业务工作中坚持中
立立场,履行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防止检察官的过度当事人化。
一、我国检察官客观义务概述
目前,我国检察官呈现出过分当事人化的态势,这种畸形发展状况的出现与我们错误理
解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内涵,以及将其与检察官控诉职能、法律监督职能等完全置于矛盾的对
立面有必然关系,因此,我们有必要厘清他们之间的关系,正确界定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内涵
和外延,为检察官多元角色的有机统一提供条件。
(一)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内涵
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指检察官超越控方立场,坚持客观公正,也就是说检察官在从事检察
业务工作中不应一味地注重打击犯罪,忽视对被告人合法权利的维护和保障,而应作为“法律
的守护人”,以“对法律负责”作为职业追求,站在客观的立场上处理案件,以实现法律的公
正作为职业的最终奋斗目标。具体说来,检察官客观义务要求检察官在从事检察业务工作时
既是审判等诉讼活动的参与者,又是法治的维护者;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是代表国家履行公
诉等职责,确保法律得到公正的执行,人权得到尊重和保障;检察机关必须站在客观公正的
立场上查明案件真相,准确地执行法律。基于客观义务的种种要求,检察官客观义务,检察
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要以客观事实为根据,既要考量不利于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事实和法律,又要考量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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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法律,要不偏不倚,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无
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和有罪的人受到公正追究,以实现 “轻罪轻罚,重罪重罚,无罪不罚”
的职业目标。也就是说,检察官在履行刑事控诉职能的同时,要注意尊重事实真相、维护法
律尊严、保障人权,而不应像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那样,仅仅考虑己方的利益,为达到胜诉和
击败被告的目的而不择手段或不惜一切代价。[1]
(二)检察官客观义务及其控诉职能
从建立检察制度的初衷来看,检察官自其产生之初就被赋予了刑事诉讼控方当事人及必
需坚持客观义务的双重主体身份,在现代司法实践中,由于检察官在行使职权中过分当事人
化、检察院客观义务、法律监督职能表现较为抽象等原因,人们对检察官最直观的认识仅仅
停留在刑事诉讼控方当事人的角色上,检察官本身的职业压力也使得检察官职业队伍中有相
当大一部分人以打击犯罪作为职业的唯一目标,检察官客观义务被边缘化。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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