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通告通用航空飞行人员执照和训练的管理-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通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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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编 号:AC-61-FS-2010-08R2
咨 询 通 告 下发日期:2010年 4月 13日
编制部门:FS
批 准 人:蒋怀宇
通用航空飞行人员执照和训练的管理
1、目的
为明确和规范通用航空单位的执照管理和训练管理工作,特下发
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
按照 CCAR-91 部运行(以下简称通用航空)的飞行人员的执照和
训练管理,适用于本咨询通告。
3、训练的实施和训练大纲
3.1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训练的机构,应当通过 CCAR-91
部规章要求的运行合格审定,满足商业非运输营运人相关飞行训练的
资格要求。
3.2 实施下列训练的飞行教员应当持有按照 CCAR-61 部颁发的具
有相应等级的飞行教员执照:
a.为取得私用、商用驾驶员执照或增加类别、级别等级、仪表等
级的训练;
b.为取得教员执照和等级的训练。
c.为取得型别等级(飞机类)的训练;
d.为取得型别等级(多发直升机或审定为多人驾驶直升机或最大
起飞全重大于 3180千克(7000磅)的直升机)的训练;
e.在型号合格审定为多人制机组飞机上担任副驾驶的资格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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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申请“仪表等级-仅限 NDB”所进行的训练;
g.实施复杂飞机训练、夜航训练、高空增压飞机训练、牵引滑翔
机训练。
3.3 实施下列训练的飞行人员不需要持有 CCAR-61 部颁发的飞行
教员执照,但须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在同类
运行中担任机长 50小时以上,并报局方备案:
a.农林喷洒作业训练;
b.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训练;
c.后三点飞机训练;
d.最大起飞全重小于 3180 千克(7000 磅)并且合格审定为单人
驾驶的单发直升机的转机型训练。
3.4 实施下列训练的教员不需要持有按照 CCAR-61 部颁发的飞行
教员执照:
a.不涉及增加执照、等级的转机型训练,例如持有商用飞机多发
陆地执照转 Y-12 机型的或者持商用飞机单发陆地执照转 CESSNA172
机型的训练等;
b.渔业、探矿、摄影、人工降水、直升机野外自选场地着陆等作
业项目训练。
4、执照和等级的要求
4.1对商用驾驶员执照的要求
依据 CCAR-91.7 条规定,在以取酬或出租为目的的商业飞行中担
任航空器驾驶员的人员,或为他人提供民用航空器驾驶服务并以此种
服务获取报酬的驾驶员,应当至少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和相应的航空
器等级和运行许可。
4.2 商用驾驶员执照
4.2.1航空器驾驶员应依据 CCAR-61或CCAR-141部,经训练和考
试取得运行所需要的执照和等级。
4.2.2对军转民的飞机驾驶员,可以按照 CCAR-61第91条的规定
以及《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办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
有关问题的说明》(AC-61-02)的要求,申请颁发所需执照和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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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如果由于其训练机型或其它因素限制,不能进行复杂飞机
的训练,且不能在复杂飞机上实施相应的商用驾驶员执照考试时,根
据 CCAR-61 部 61.27 的规定,局方在为其训练人员颁发执照时,应签
注“不得运行复杂飞机”的限制。持有上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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