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改革工作自评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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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改革工作自评报告
2016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真贯彻中央、省级、市委和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部署,强化工作责任,推动工作落实,现就我局本年度深化改革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3月筹建,2014年7月挂牌成立,**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更名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挂**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数字城管指挥中心牌子,是主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局内设办公室、政治处、法制科、督查科、城市管理综合科(行政审批科)、基层工作管理科等6个科室,下设**中队、**中队、**中队、特勤中队、**分局、**中队、**中队、**中队、**中队、村头中队、**中队、**中队、**中队、杨林中队等14个中队,2016年新设立8个乡镇中队,现全县共剩余5个乡镇未成立中队。全局现有154人,其中行政编8名,现有7名;参公编67名,现有49名;事业编25名,现有20名;转业士官9名(属于政策性安置);协管员编制60名(加**分局转到局8人,不占局60个协管员编制数),现有68人。
(二)工作领域和划转职能
2015年2月8日印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开政发[2015]12号),计划2017年底完成对21个领域的执法事项划转,2016年底前完成统一投诉举报平台整合工作。
目前,我局行使省政府批准的以下行政处罚职能: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 处罚权;
5.行使建筑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权;
8.行使人防(民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 处罚权;
9.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室外公 共场所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10.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 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城市餐饮服务业超标排污行为, 对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等物质的行为(工业领域除外)的行 政处罚权;
11.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 城市人行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2.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动物(犬类)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13.行使水政渔政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4.行使国土资源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非法占用 耕地、基本农田,未批先建占用土地和非法采矿行为的行政处罚 权;
15.行使森林防火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野外用火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6.行使以上行政处罚权相关的监督检查权,以及法律、法规规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同时,负责户外广告、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临时堆放物料等非永久性设施、城区畜禽饲养、临时占用绿地等行政审批工作。
为保证工作平稳过渡,设定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保持水政渔政执法大队相对稳定,国土资源和林业方面应划转的处罚 事项暂时保留在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林业局,待综合行政执法局完 成面上布局,再整体划入。具体划转事宜另行确定。
二、存在问题
(一)上层设计不合理。现行的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尽完善,罚则不尽一致,给执法工作带来难度。同时,由于综合行政执法局至今仍没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指导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带来不便。而且,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大多涉及社会的弱势群体,很多民众只看到城市管理中执法者的无情,却没有看到执法者多次劝导的有情,也不了解和认知违法者多次侵害公共资源的行为和事实,执法环境的不乐观给执法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部门协作不通畅。根据三定方案我局行使12项行政处罚权与之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行政强制权。通过两年多的运行,我局与其他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存在着审批、监管、执法三方面工作矛盾。部分执法权划转至我局,但是审批权、监管权还在原部门。一些单位只管批,不管治,造成我局工作量大、面广、执法困难。部分领域还存在专业性强、设备要求高等短板无法落实。比如:环保噪声监控、油烟排放等执法领域,我局缺乏专业技术人才、专业监控设备,存在取证困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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