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测量(第二章-土地权属调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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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土地权属调查 2.1 土地概述 2.2 土地权属 土地权源 2、农村地区(含郊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 文件确认、惯用确认、协商确认和仲裁确认结合 3、城市土地使用权的确认 2.3 土地划分与编号 一、土地的划分 概念:土地划分是指为了满足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所确定的宗地所属地域上的空间层次。 1.城镇地区土地划分: ~省~市~区~街道~街坊~宗地(地块) 2. 农村地区土地划分: ~省~县(县级市)~乡(镇)~行政村~宗地(地块) ~图斑 二、地块与宗地 三、宗地的划分 三、宗地的划分 四、土地权属界址 五、边界类型与边界系统 六、土地编号 六、土地编号 六、土地编号 六、土地编号 2.4 土地权属调查 土地的权属状况; 土地的位置; 土地的行政区划界线,及相关的地理名称等; 土地的利用状况和土地级别。 二、 土地权属调查的实施 二、 土地权属调查的实施 1、权属调查准备 1、权属调查准备 1、权属调查准备 三、 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1、权源调查 土地权属来源(简称权源)是指土地权属主依照国家法律获取土地权利的方式。 三、 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2、其他要素的调查 四、 土地权属界址调查 1.界址调查的指界 概念:界址调查的指界是指确认被调查宗地的界址范围及其界址点线的具体位置。 现场指界必须由本宗地和相邻宗地指界人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当由单位法人代表指界,则出示法人代表证明。当法人代表不能亲自出席指界时,应由委托的代理人指界,并出示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由多个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应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并出示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四、 土地权属界址调查 四、 土地权属界址调查 2. 权属主不明确的界线调查 (1)征地后未确定使用者的剩余土地和法律、法规规定为国有而未明确使用者的土地,在国有土地使用权、乡镇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土地界线。 (2) 暂不确定使用者的国有公路、水域的界线,一般按公路、水域的实际使用范围确界。 (3) 不明确或暂不确定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与相邻权属单位的界线,暂时由相邻权属单位单方指界,并签订《权属界线确认书》,待明确土地使用者并提供权源材料后,再对界线予以正式确认或调整。 四、 土地权属界址调查 3. 界标的设置 (1)对于弧形界址线,按弧线的曲率可多设几个界标。对于弯曲过多的界址线,可以采取截弯取直的方法,但由取直划进、划出的土地面积应尽量相等。 (2)乡镇、行政村、村民小组、公路、铁路、河流等界线一般不设界标。但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或权属主有要求和易发生争议的地段,应设立界标。 四、 土地权属界址调查 4、填写地籍调查表 4、填写地籍调查表 五、 土地权属界址的审核与调处 六、 宗地草图的绘制 六、 宗地草图的绘制 六、 宗地草图的绘制 4、宗地草图绘制的注意事项 5、宗地草图保存 调查技术设计书 地籍调查表与宗地草图 地籍勘丈原始记录 地籍调查技术总结报告 资料准备 绘制宗地草图 定 界 指界通知 指 界 资格确认 熟悉地籍权属的有关档案,做到心中有底,知源知界; 发放指界通知书,土地使用者资格材料审核; 现场对土地使用者、相关使用者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认证; 对土地用途,坐落,地号的调查,现场核实土地使用者权源材料、申请材料档案的一致性; 经三方确认界址点(线)无争议后,填写《地籍调查表》,签章,并现场为界址点做标记,或埋设标志; 绘制宗地草图,实地丈量界址线。 2、实地调查 1) 集体土地所有权来源调查 2) 城镇土地使用权来源调查 3) 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查 1) 权属主名称 2) 取得土地的时间和土地年限 3) 土地位置 4) 土地利用分类和土地等级调查 对于违约缺席指界的,按下述办法处理: (1) 如一方违约缺席,其界址线以另一方指定的界址线为准确定; (2)如双方违约缺席,其界址线由调查员依据有关图件和文件,结合实地现状决定。 (3) 确定界址线确界后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的业主,并在用地现场公告,如有异议的,必须在结果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重新确界申请,逾期不申请,确界自动生效。 (1)外业调查后,要对其结果进行审核和调查处理。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要将实地标绘的界线与权源证明文件上记载的界线相对照。若两者一致,则可认为调查结束;否则需查明原因,视具体情况作进一步处理。对集体所有土地,若其四邻对界线无异议并签字盖章,则调查结束。 (2)有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调查人员填写《土地争议原由书》。调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双方实际使用的界线,或争议地块的中心线,或权属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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