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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旭行政法大纲解读-舒扬.pdf

发布:2015-09-15约3.08千字共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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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旭司考带你学习新大纲系列之——舒扬解读行政法 2015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新大纲解读 舒 扬 新浪微博:@法学人舒扬 司法考试大纲已经发布,涉及到行政法这一部分的变动还是很大的。这主要是由于两部 法律——立法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较大幅度的修改所引起的。现就广大考生所关注的问题,结 合新大纲的变化予以解读,希望能对广大考生的复习备考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 一、大纲的变动 (一)考点的变动 从考点变化上来看,新大纲在行政法部分主要有以下变化: 1.新增了7个考点。分别是: (1)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中增加“无明显不当”; (2)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新增“依法受理、依法应诉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 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 庭。 (3)应予受理的案件新增了4个考点:行政确权案件、征收、征用案件、行政给付案 件、行政合同(协议)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 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 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4)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新增了1个考点:“调解的适用”。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 1 华旭司考带你学习新大纲系列之——舒扬解读行政法 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删除或合并7个考点: (1)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不得超越职权、不得滥用职权”2个考点合并为 1个:“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2)起诉与受理,“对起诉的审查、审查的结果”2个考点合并为 1个:“对起诉的审 查和处理”; (3)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将 “审理前的准备、审理程序”修改为 “第一审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4)涉外行政诉讼,删除“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1个考点; (5)应予受理的案件,删除4个考点:抚恤金案件、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反倾销行政 案件、反补贴行政案件。 (二)法律法规的变化 在今年的行政法大纲中,法律法规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立法法的修订; 一个是行政诉讼法的修订。 1.关于立法法的修改部分,对于行政法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的制 定程序方面。 (1)重要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 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 (2)法制机构应当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或者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国务院 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行政法规草 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3)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 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4)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 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对于所有的行政规章,均需要在中国政府法制网上予以公布。 另外,《立法法》修正案的几则重点法条: (1)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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