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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事故案例分析

2018年6月5日16时9分46秒,北京华夏建龙矿业科技有限

公司(隶属于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本溪龙新矿业有

限公司思山岭铁矿基建期间,措施井井口发生炸药爆炸事故。造成

12人死亡,2人失踪(现已确认死亡),10人受伤(含井下受伤1人),

直接经济损失4723万元。

(一)直接原因

在思山岭项目部措施井地面井口处,准备用主提升吊桶向井下转

运炸药时,华煤集团接班工人孙殿波将一塑料袋雷管扔进装有炸药的

吊桶内,雷管与吊桶内壁发生碰撞,产生的机械能超过了雷管的机械

感度,导致雷管爆炸,进而引发炸药爆炸。

(二)间接原因

1.同鑫公司未履行法定职责,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

备安全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公司人员岗位

职责不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相关规

定和签订的《提供民用爆炸物品爆破服务协议书》实施“一体化”爆

破作业服务,爆破作业过程管理混乱。

一是违反规定在上下班和人员集中的时间内运输爆破器材,未在

民用爆炸物品装卸现场设置警戒,导致民用爆炸物品装卸现场人员聚

集,现场管理混乱,是造成事故群死群伤的主要原因。

二是未按《爆破安全规程》要求将雷管和炸药,分别放在专用背

包(木箱)内,而违规用塑料袋装雷管运输。

三是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起爆体、起爆药包没有由爆破员携带、

运送,没有遵守“装卸爆破器材应轻拿轻放,码平、卡牢、捆紧,不

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的规定。

四是同鑫公司没有按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实施爆破作业“一体化”

服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私自约定由同鑫公司负责将民用爆炸物品运

送至井口,向井下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作业由华煤集团实施,

致使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失控,导致无爆破作业资质的华煤集团人员接

触和私存民用爆炸物品的现象发生。

五是伪造身份,骗取合法资质。同鑫公司与华煤集团私自约定,

将华煤集团员工高永生、南成龙和门长军3人以同鑫公司名义考取爆

破员资格证,张国才考取爆破安全员资格证,上述4名爆破作业人员

资质注册在同鑫公司,实际上同鑫公司未对其进行管理。

2.华煤集团对思山岭项目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职责不清,

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对现场交叉作业管理不到位,

致使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特别是对爆破作业过程非法违法行为纵容、

放任。

一是华煤集团思山岭项目部项目经理赵廷海只是名义经理,实际

并未对该项目实施管理,现场实际负责人付天会没有相应资质。

二是明知本单位没有爆破作业资质的情况下,违法组织非爆破作

业人员搬运和携带民用爆炸物品、雷管与炸药混装运输、野蛮装卸和

井下爆破作业。

三是爆破作业后,未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导致现场

私存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发生后,在现场发现炸药70.5公斤、雷管

167发(含当天运送的39发)。

四是伪造身份,骗取合法资质。华煤集团思山岭项目部指派高永

生、南成龙和门长军3人以同鑫公司名义考取爆破员资格证,张国才

考取爆破安全员资格证,上述4名爆破作业人员资质注册在同鑫公司,

实际上是华煤集团的员工,只负责以爆破作业人员的身份签字领取炸

药。

3.龙新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分工不明

确,安全处及部门负责人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监管职责,

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

一是在井建用爆破材料及服务采购招标过程中,违规约定爆破施

工由华煤集团项目部组织实施,华煤集团项目部爆破人员资质放入同

鑫公司管理。

二是龙新公司作为建设项目发包单位对思山岭建设项目以包代

管。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重

视程度不够,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情况尤其是炸药运输、爆破作业

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

4.华夏建龙公司对龙新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未建立

健全安全方面的相关规定,公司安环部只负责政策宣传和技术服务,

没有对下属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未指派相关人员对龙新公司

进行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由龙新公司全权管理,对建设项目施工

现场管理混乱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

5.本溪市公安局南芬分局在对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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