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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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
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依据、目的)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提高工程验收工作质量,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由水利系统管理和主持验收的大中型水库和其他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鉴定的必要性)大中型水库和大型拦河水闸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未经蓄水安全鉴定不得进行蓄水阶段验收。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未经技术鉴定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前,阶段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安全鉴定。
第条 (资料提供)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负责提供资料,并有义务协助鉴定单位开展工作。
第条 (行政职责)水利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负责监督和指导所管辖建设项目的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条 (管理制度)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有关安全鉴定单位资质等级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以及相关工作。
第条 (资质等级)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所相应的业务范围承担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第条 (业务范围)各级蓄水安全鉴定单位业务范围
(一)一级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各类在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
作。
(二)二级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可以承担中型(含)以下各类在建水利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第条 (资质标准)各级蓄水安全鉴定单位的资质标准:
(一)一级资质
1、具有水利全行业甲级设计资质以及部直属设计审查、科研单位。
2、单位技术力量雄厚,规划、水文、地质、水工、施工、机电、金属结构、监测等专业人员配套。在册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人员不少于45人。
3、近五年内承担过三个以上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项目的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二)二级资质
1、具有水利行业水库枢纽专业甲级设计资质。
2、单位技术力量雄厚,规划、水文、地质、水工、施工、机电、金属结构、监测等专业人员配套。在册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人员不少于25人。
3、近五年内承担过三个以上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项目的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第条 (申请材料)申请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需提交的材料:
(一)《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册资金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设计、监理、咨询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单位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主要技术人员情况汇总表、劳动关系证明、职称(执业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七)单位业务业绩及其证明材料原件。
(八)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条 申请晋升、重新认定、延续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等级的,除提交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二)近三年承担的安全鉴定合同书,以及鉴定工程项目法人的评价意见。
第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条 (审批程序)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写《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并准备相应材料。
二、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按下述程序上报:
1、水利部直属单位(包括独资或者控股企业)直接报送水利部审查;
2、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单位(包括独资或者控股企业)报送流域机构审查;
3、除1款和2款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的所有单位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三、审查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水利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四、水利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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