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相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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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相关内容及注意事项
北京中天正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 主讲人:刘俊华
内容提要
一、相关依据
二、财政专项资金的内容、享受北京市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类 型及计算公式
三、申请企业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四、专项资金申请表填写要求
五、2007年度申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2008年申报注意事项
一.相关依据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京政发[2001]38号)
《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享受财政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京财预[2001]2395号)
其他一些相关规定
二、财政专项资金的内容、享受专项资金的企业类型及计算方法
1.经认定的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
2.经市科委认定的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
3. 经认定的在本市注册的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有重大贡献的中介服务机构
4. 本市注册的风险投资机构
1.经认定的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
经认定的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自项目认定年度的第二年开始申请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申请金额的计算依据为上年度各项指标实际发生额。一般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期为5年,后2年减半支持;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期为8年,后3年减半支持。 对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两年减半支持。经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三年减半支持。
计算公式为:前三年或前五年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期初欠交额)×地方分享比例+(实际入库营业税-期初欠交额)+(实际入库增值税-期初欠交额)×25%〕×(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销售收入/全部收入)×80%;之后两年和三年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期初欠交额)×地方分享比例+(实际入库营业税-期初欠交额)+(实际入库增值税-期初欠交额)×25%〕×(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销售收入/全部收入)×80%/2。
2.经市科委认定的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
经市科委认定的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所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3、经认定的在本市注册的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有重大贡献的中介服务机构
经认定的在本市注册的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有重大贡献的中介服务机构,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的50%,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计算公式: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实际入库的企业所得税-期初欠交额)×地方分享比例×50%
4、本市注册的风险投资机构
对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超过当年投资总额70%的,其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的50%,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计算公式: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实际入库的企业所得税-期初欠交额)×地方分享比例×50%
三.申请企业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一)、经认定的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
1、《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认定多个转化项目的单位按项目认定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此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3、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
4、企业上年度年终财务结算,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5、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6、上年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清单及税票复印件,实缴总数应和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一致;
7、 上年度实际缴纳营业税清单及税票复印件。申报时须附被认定项目发生的技术服务合同。无技术开发服务合同的,该营业税不能享受资金支持;
8、上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清单及税票复印件。对于双软企业、出口型企业享受到的增值税退税部分,在计算实际入库税额时要根据所属期将退税额部分据实扣除。申报时须附文字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9、 经认定的成果转化项目收入证明(销售发票复印件),如企业开据发票巨多,填写《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收入证明清单》转化项目名称应与发票商品名称一致,两名称不相符的销售收入不能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成果转化项目发票收入金额合计应和此项目总收入一致,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并在此收入证明清单后附10张大额发票复印件
10. 专项核实审计报告。
(二)、孵化基地(含在孵企业)提供专项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全年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清单及税票复印件和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年终财务决算、专项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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