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8年版(精华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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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试行 ) 》6 月 12 日, 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得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试行 ) 》( 下文简称《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试行 ) 》
6 月 12 日, 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得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试行 ) 》( 下文简称
《标准》 ) 得最新通知 , 替换了 1994 年得旧版标准。《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 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民族医医院、 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肿瘤医院、 儿童医院、 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 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得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 , 《标准》还指出 ,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得
, 可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
, 作为地方标准 , 报卫生部核准
备案后施行。尚未列入本标准得医疗机构
, 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得医疗机构
, 住院床位总数应在
20 张以上。
综合医院
一级综合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 20 至 99 张。
二、
科室设置 :
( 一) 临床科室 : 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
( 产) 科、预防保健科
;( 二) 医技
科室 : 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
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
人员:
( 一) 每床至少配备 0、7 名卫生技术人员 ;
( 二) 至少有 3 名医师、5 名护士与相应得药剂、 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 三)
至少有 1 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得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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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 平方米。五、设备 :二级综合医院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 100 张至 499 张。二、科室设置 :( 一) 临床科室 :
四、
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
45 平方米。
五、设备 :
二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
住院床位总数 100 张至 499 张。
二、科室设置 :
( 一) 临床科室 : 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
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
, 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
可合并建科 , 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
, 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得
, 根据当地《医疗
机构设置规划》 可不设传染科 ;( 二) 医技科室 : 至少设有药剂科、 检验科、放射科、
手术室、病理科、血库
( 可与检验科合设 ) 、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
( 一) 每床至少配备 0、88 名卫生技术人员 ;
( 二) 每床至少配备 0、4 名护士 ;
( 三) 至少有 3 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得医师
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得医师。
;( 四) 各专业科室至少有 1 名具
四、房屋 :
(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
45 平方米 ;
(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5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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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 平方米。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作规程 , 并成册可用。, 有国家制定或认可得医疗护理技术操七、注册资金到位 , 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三级综合医院一、床位
( 三) 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
3 平方米。
五、设备 :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
作规程 , 并成册可用。
, 有国家制定或认可得医疗护理技术操
七、注册资金到位 , 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
住院床位总数 500 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
( 一) 临床科室 : 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
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麻醉科、康复科、预防保健科
;( 二) 医技科室 : 至少
设有药剂科、 检验科、 放射科、 手术室、 病理科、 输血科、 核医学科、 理疗科 ( 可
与康复科合设 ) 、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与相应得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 :
( 一) 每床至少配备 1、03 名卫生技术人员 ;
( 二) 每床至少配备 0、4 名护士 ;
( 三) 各专业科室得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人;
;( 四) 临床营养师不少于
2
( 五) 工程技术人员 ( 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
低于 1%。
) 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得比例不
四、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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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 平方米 ;(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 平方米 ;( 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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