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连带之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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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第二編 第五章 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
Civil Law
第二節 連帶之債
壹、連帶債務
一、意義
所謂「連帶債務」,係指數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
責任者。
二、成立
連帶債務之成立僅能以明示之方式成立,而不能以默示之方式為之。如
未有成立連帶債務之明示時必須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此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為考試最常出現之重點,例如,民法第28條、第 185條、第 187條、第 188條
及第 1153條等規定,皆為法律明文規定須負連帶賠償責任之情形,請讀者務
必對該等條文加以留意。
第272條 (連帶債務)
Ⅰ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無前項之明示時 ,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
Ⅱ
鑑古知來
⊙關於連帶債務之發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得得意得得現而成 (C )
立 得得得得人得明示或默示意得得示而成立 得得得得人明
示意得得示或法律規定而成立 非得法律規定不得成立。
(101普考財稅)
三、效力
連帶債務之效力可區分為「對外效力」與「對內效力」:
第二編 第五章 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 15-3
Civil Law
︿ ﹀
對外(§273~279)
︿ 甲
對
內
︵
§280 乙 丁
§184、§185
§282
︶ 丙 債權人
﹀
債務人
對外效力:連帶債務人對於外部債權人得之法律關係
債權人之權利 :連帶債務具有擔保債權人債權之功能。
第273條 (連帶債務債權人之請求權)
Ⅰ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
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
Ⅱ
牽連關係 :此涉及連帶債務人中一人所生之得項,使否影響他債務
人之問題。
完全絕對效力得項:
第274條 (發生絕對效力事項)
得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 ,而
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第275條 (確定判決之絕對效力)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
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限制絕對效力得項:
第276條 (免除與時效完成之限制絕對效力)
Ⅰ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 ,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得
得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Ⅱ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
15-4 第二編 第五章 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
Civil Law
第277條 (抵銷之限制絕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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