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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业可运用之资金.PDF

发布:2017-06-28约1.87万字共2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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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險業可運用之資金 本研究之主題為「保險業資金運用規範之妥適性」,如不先對保險業資金之 構成部分加以剖析,則勢必無法確切掌握保險業資金所具有之性質與特性,更遑 論探究保險業資金運用規範之立法目的,及其妥適性。因此,本章擬先就保險業 「可運用之資金」,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所稱資金,包括 業主權益及各種責任準備金。」保險業可運用資金包括業主權益及責任準備金, 茲將其所代表之涵義依序說明如下。 第一節 業主權益 企業的資產減除負債後的餘額為企業的剩餘價值(residual value) ,屬於業主 所有,稱為業主權益(owners’ equity) 。企業依其組織型態之不同,而有不同的業 主權益名稱。獨資商店之業主權益稱為「資本主權益」(proprietor’s equity) ;合 夥組織之業主權益稱為「合夥人權益」(partner’s equity) ;公司組織之業主權益稱 為「股東權益」(stockholder’s equity)1 。 依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 社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者,不在此限」,我國保險業 之組織型態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主。因此,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所稱 之業主權益,在我國應指「股東權益」而言。 1鄭丁旺,中級會計學上冊,第 104 頁,台北,自版,2004 年 8 月八版。 股東權益可再進一步區分為投入資本(contributed capital or paid-in capital) 、 未實現損益(unrealized gain or loss)及保留盈餘(retained earings)三大類,其詳細內 容茲說明如下。 第一項 投入資本 投入資本又稱繳入資本,乃是股東或其他人所提供給公司的資本,包括股本 (capital stock)及資本公積(capital surplus)2 。 第一款 股本 依人身保險業財務業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九條規定,股本(capital stock)係指股 東對人身保險業所投入之資本,並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者。但不包括符 合負債性質之特別股3 。復依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各種保險業資本或基 金之最低額,由主管機關審酌各地經濟實況及各種保險業務之需要,分別呈請行 政院核定之」。關於保險業最低資本總額,依保險公司設立標準第二條規定,「申 請設立保險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二十億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 現金為限」。 第二款 資本公積 所謂公積,係指公司之純財產額超過其實收資本額之數額,而積存於公司 之金額4 。所謂資本公積(capital surplus) ,係指公司與股東間就股本交易所產生 的溢價或增益,包括發行股票溢價(即股票發行價格超過面值的部分)、庫藏股 2鄭丁旺,中級會計學下冊,第 197 頁,台北,自版,2005 年 1 月八版。 3財產保險業財務業務報告編制準則第九條亦有相同規定。 4柯芳枝,公司法論(下),第388 頁,台北,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 1 月增訂五版一 刷。 票交易的利益、及受領股東贈與股票等5 。 第二項 未實現損益 未實現損益(unrealized gain or loss)乃是認列資產價值的增加或減少,但不透 過損益,而直接列入股東權益者。包括固定資產重估增值、備供出售金融資產的 未實現持有損益、及外幣換算調整數等6 。 第三項 保留盈餘 保留盈餘(retained earnings) ,係指公司歷年累積的純益,未以現金或其他資 產方式分配給股東、轉為資本或資本公積者;或歷年累積虧損(cumulative deficit) 未經以資本公積彌補者。保留盈餘分為兩部分:受限制及未受限制者,前者包括 依法律規定指撥之「法定盈餘公積7 」以及依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指撥的 8 「特別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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