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险合同(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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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保险合同的特性 掌握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的所指对象、其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及其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掌握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的含义和要件。了解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各自保险利益的内涵 了解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与形式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一种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于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一 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 1.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保险合同的特性 1.双务性 单务合同: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发生义务的合同 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2.射幸性 即保险合同是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的。若不发生损失,保险人净赚,若发生损失,则保险人净赔。被保险人则相反。 3.补偿性 所谓的补偿性即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对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否则会导致道德风险。 4.条件性 指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则可不履行其义务。 5.附和性 即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作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但并非所有保险合同都如此。 6.个人性(属人性) 被保险标的与保险者个人是紧密相联的。例: A购买了汽车保险之后,将车转让给B。但B的条件与A相差较大,B投保时,保险公司很可能不接受,因此A不能将保单擅自转让给B,此即其个人性的体现。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 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和保险人 1.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 2.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必须满足的三个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负有缴纳保费的义务。 保险人无权免除投保人的这一义务。当投保人无能力交付时,关系人可为其代交,但这仅属于代付性质,并非说关系人有此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确定被保险人的几种方式: a.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被保险人的姓名 b.以变更被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定被保险人 c.采取扩展被保险人的方式来确定被保险人 (1)关于被保险人的资格 《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2)关于被保险人的数量?同一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无论是一人还是数人,被保险人都应载明于保险合同中?如果被保险人已经确定,应将其姓名及单位载明?如果被保险人是可变的,则要需在合同中增加一项变更被保险人的条款,当约定的条件成立时,补充的对象自动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 (3)关于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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