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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案例--楼上漏水,物业不管,我该找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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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案例--楼上漏水,物业不管,我该找谁 物管案例--楼上漏水,物业不管,我该找谁提要:漏水问题涉及相邻权及物权这个问题在法律规定上并不复杂,涉及的是相邻权及物权保护。”林律师解释,《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更多精品源自试题 物管案例--楼上漏水,物业不管,我该找谁? 于:中山商报2017年4月2日第1318期B4版 最近这天气,老天一直在下雨,让人心里特别烦。可市民林先生更烦,不但是外面下雨,连家里头都没有个干爽的地方,同样在淅沥淅沥的下着“小雨”,有时“雨势”大到要用脸盆接着才行。本来这也不是什么大问题,修一修就好了,可问题是,林先生找不到负责维修的人。 房子渗水该找谁修 屋子住久了,天花板漏水也是平常事,可林先生郁闷的是,他找不到负责维修的人来解决这个问题。“我先找物业,物业就给了我楼上房东的电话;我跟房东联系,房东说他的房子租出去好久了,让我找租客负责;我找到租客,租客却说他是租房子的,修房子的事情他不管;我回头再找物业,物业说他们只管房子外面的维护,不管房子里面。” 林先生当了一回皮球,被几个人踢来踢去,就是找不到负责的。房东根本见不着面,楼上租客一脸与他无干的样子,物业也表态他们不管这个事情。“我们家里现在天天漏水,墙皮也脱落,有些地方还开始发霉,可我这个受害者就是找不到应该负责任的人。”林先生郁闷的说。 漏水问题涉及相邻权及物权 广东大公威德林叔权律师表示,像林先生这样的遭遇,很多人都会遇上,因这样的问题通过交涉协商未能解决而最终诉诸法院的也不少。 “这个问题在法律规定上并不复杂,涉及的是相邻权及物权保护。”林律师解释,《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三十五至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二条也都有规定。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具体到楼上漏水所产生的责任,最好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也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而无论通过什么方式与途径解决,都必须首先厘清是谁的责任。而责任厘清与划分,适用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要件,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的后果,就由过错者承担责任,负担费用,甚至做出赔偿;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林叔权律师说。 楼上业主责任不可逃避 “本案例中,谁应当承担责任呢?楼上业主!”林律师说。 物业公司没有责任。理由是,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存在的只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如果涉及到维修责任,也仅涉及公共物业、设施的维修责任,至于业主专有部分,除非与业主之间另有约定,否则,物业公司不担责。在本案例中,物业在做协调工作,已经是在尽合同外的义务了。 至于承租人,如果在承租期间并没有对承租房屋进行过任何的装修、改动,也无需担责。而如果业主(即出租人)有明示将维修责任委托了给承租人,则承租人不能推诿,应依照业主(出租人)的委托处理相关问题。 在林先生这个案例中,如果业主(出租人)无法拿出相关证据表明已经将维修责任委托给承租人时,楼上业主就必须为林先生家里的漏水问题负上应尽的责任,协助林先生维修或通过协商适当给予补偿。 Measures for the routine management of moral education in Middle SchoolsMethod of conventional management of moral education in middle schoolFirst, the guiding ideology:School moral education is an organic whole of the whole education work, always adhere to the school adhere to the moral education, education for this product, and actively promote the quality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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