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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讲义).doc

发布:2017-08-28约23.86万字共20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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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讲义) 总则 劳动法学是劳动经济、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以及劳动关系专业方向研究生的专业课;其教学目的是使劳动经济、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的学生掌握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能够应用所学知识于劳动行政、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8工作的实践以及相关研究之中。本门课程的教学方法应以课堂教学为主,适当的案例讨论为辅,案例讨论的目的在于准确、综合和灵活地掌握劳动法律规范以及劳动立法未来发展的趋向。自学时应阅读现行且比较常用的、重要的劳动法律、法规。本教学大纲的编写分为劳动法理与现行劳动法律制度两编,现行劳动法律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结构为基本依据。 总学时 总学分 选用教材:劳动法 关怀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北京2001年3月(教育部推荐教材) 第一编 总论 一、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是与社会3形态相联系的概念。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以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0不同,而对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按照划分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法律发展历史上曾先后存在着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上述四种法律制度又可划分为古代法律制度和近现代法律制度。 近现代法律制度遵循的立法原则为: 1、财产权不可侵犯原则 2、契约自由原则意思自治与契约自由 意思自治与契约自由紧密联系。意思自治的出现和商品经济的兴起与发展具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或者说,这一原则的确立,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法律上的必然反映。在劳动力市场的运行中,劳动者拥有劳动力财产的所有权,雇主拥有资本产权,两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契约遵循着市场运行的一般法则: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所谓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思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也包括劳动法律关系,意思自治的核心是契约自由原则。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缔结契约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自由是商品经济发展必要条件,平等是商业活动的基本原则。在市场的交换上无所谓等级,有的只是货币持有者和商品持有者包括劳动力商品持有者之间的等价交换。发展商品经济就不能不讲自由与平等。意思自治是私法理念的核心,是法律制度赋予并且确保每个人都具有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法律行为特别是缔结契约来调整相互关系的可能性。 意思自治内涵着三个有机联系的规定性:第一,权利自主。即权利主体对其所享有的权利行使与否以及如何行使,他人或者国家公权不得干涉。正是因为权利自主才致使人们在交易过程中具有平等的法律人格,而正是由于主体地位平等,才有不同民事主体在意志上的独立;第二,行为自由。行为主体可以在法律范围内依自己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去为一定行为,参与私法活动,去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第三,责任自负。行为人应该对依据自己的意志发生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契约就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设定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契约自由等同于“协议即法律。”契约自由原则的实质是契约的成立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契约上的权利义务仅以当事人的意志而成立时,才具有合理性和法律上的效力。1804年《法国民法典》最先确立了契约自由原则,该法典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前项契约,仅得依当事人相互的同意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取消之。前项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这是关于契约自由原则最根本的规定,该规定确认了契约是当事人之间合意的产物。契约成了当事人自己制定的法律,任何人,包括司法机关都没有权力对契约进行修改。这项规定把当事人的意思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这也是契约自由原则的体现。 契约自由具体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的自由: ①契约缔结自由。法律规定了人的自由选择权,契约以合意为基础,当事人缔约的自由意志受法律保护,是否与他人缔结契约应由其自主决定,不受缔约或不缔约的强制。   ②缔约相对人选择的自由。当事人有权决定与谁缔约和不与谁缔约的自由。在当事人有缔约的意愿时,选择相对人自由等同于自由选择交易对象的权利。在一定意义上说,契约就是交易。在实际交易中,购买方或出卖方作出交易的决定过程就是选择交易对象的过程,也就是相对人的竞争过程。因而,选择缔约相对人自由的涵义就是自由竞争。没有自由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也就不可能有选择相对人的自由。缔约相对人选择的自由内涵着一个必要的条件,即存在可自由选择的相对人。 ③契约内容自由。契约内容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达成的权利义务条款,内容自由就是当事人权利义务主张的的意思自由。当事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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