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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政策落实情况的调查报告
依法保障优抚对象权益、是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举措。总的来看,优抚工作在中央、省、市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将优待军人及其家属工作放在一个特殊位置上,作为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一项重点工作常抓不懈。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传统的优抚保障体制的基本内容、保障模式、运行机制,已不能完全适应优抚对象的要求,难以维护好优抚对象的权益。在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做好优抚保障工作,是不断探索的重要课题。
一、基本情况
我市现有重点优抚对象876名:其中伤残人员(其中包括伤残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伤残人民警察)107人;“三属”人员(其中包括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13人;在乡老复员军人12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7人、农村籍和城市无工作单位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72人、年满60周岁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35人及铀矿开采部队退役人员16人。
二、工作落实情况
(一)抚恤优待政策得到落实。近年来,国家给予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逐年提高,平均每年增长15%左右,我市也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较好的落实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自然增长机制,提高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特别是2010年我市实行了城乡“一体化”,取消了“三属”的城乡差别,均执行城市标准。如:2012年7月1日伤残抚恤标准为3786元 —35969元。同级我市标准高出国家标准2979元;三属抚恤标准为9465元-11358元,执行城市标准后,我市标准高出国家标准5328元,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关怀和厚爱。
(二)优抚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对我市重点优抚对象的定补金普遍采用“民政造册、财政核准、个人持卡、银行发放”的“四位一体”国库直接支付方式,保障了每个季度将优抚金准确、及时、足额、便捷的发放,这一模式为广大优抚对象所接受。
(三)优抚医疗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全面实施《XX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按照XX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落实了1-6级城镇无工作单位和农村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照离休干部医疗门诊费的100%、90%的标准和XX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40%、30%的标准,为1-4级残疾军人发放医疗补助金和伤残护理费。现在我市在乡的重点优抚对象大部分已经年迈体弱,已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又面临疾病多,医药费开支大,考虑到这些,依据我市实际情况局领导提出要加大门诊补助比例和大病住院报销比例,门诊补助由2008年的500元-800元提高到现在的1000元-2000元;2011年制定《XX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住院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新农合补偿后自付的医疗费用和门诊治疗费用,自
付、部分按照90%、80%、70%给予不同的报销比例。
(四)建立服务保障体系。我局对在乡的重点优抚对象进行一对一帮扶,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和社会帮扶活动,及时了解优抚对象的心里想法,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对于长期瘫于床上、身边无儿女赡养和抚恤补助金不足以改善自己生活质量、提高生活水平的部分重点优抚对象,为重点优抚对象解决实际问题。在足额发放抚恤补助和实行优抚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依靠定补生活仍有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民政部门优先为其办理低保,或给予一定金额的临时救助。
(五)重大节日走访慰问。特别是每年的“八一”、“十一”、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地方党委政府广泛开展了入户走访慰问功臣活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并送去慰问品和慰问金。
三、优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我市个别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偏低。特别是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生活补助标准相对来说更低。如目前在乡老复员军人抚恤补助标准为7224元,平均每月为644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补助标准为3600元,平均每月为300元。这只是作为生活补助,但目前在乡的老复员军人均已是七、八十岁的高龄,大多已没有劳动能力,有的还疾病缠身,此项生活补助基本上可以说是他们主要的收入。由于自身的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加之现在的物价水平等因素致使他们生活拮据。目前农村五保户、高龄老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社会其他群体生活待遇政策不断调整,保障待遇逐年提高,如今社会部分弱势群体的补助标准已高于部分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三属和参战参试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的抚恤标准,引起优抚对象心理失衡。如2012年我市城镇低保标准提高到365元/月。此外,农村五保户是以家庭为单位享受救助待遇,只要认定为成员单位即可享受救助政策。重点优抚对象仅是自身享受国家优抚政策,自身生活、医疗基本能够保障,但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的配偶一般都无工作单位、年龄均偏大,生活、医疗不能够完全保障,尤其是生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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