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1265-2003 国境口岸饮食和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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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1265-2003
国境口岸饮食和服务行业从业人员
健 康 检 查 规 程
Codesofmedicalexaminationforstaffengaged
infoodandservicefieldatfrontierport
2003-05-28发布 2003-12-01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 质 量 监 督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秀华、张继军、郭红。
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1265-2003
国境 口岸饮食和服务行业从业人员
健 康 检 查 规 程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境口岸饮食、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要求、程序、诊断和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国境口岸饮食、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987-1995 传染性肺结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5990-1995 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6001-1995 伤寒、副伤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6002-1995 细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7010 甲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从业人员 staffengagedinfoodandservicefield
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以及公共场所内为顾客服务的人员。
3.2
健康检查 medicalexamination
为了确定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能够从事饮食、服务行业工作,而由检验检疫部门的医疗卫生机构,按
照规定的内容、项目和程序进行临床医学检查和实验室检验。
要求
4.1 施检单位应由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的执业医疗单位。
4.2 医务人员应具有有效的执业资格。
4.3 实施健康检查应具有临床医学检查和实验室所需设备。
4.4 从业人员不应患有五种疾病(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或副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
肤病)。
对象
国境口岸区域内饮食、服务行业从业人员。
SN/T 1265-2003
6 程序
6.1 准备
6.1.1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在体检当日应清晨空腹,持本人身份证和两张二寸免冠近照。并在体检表中填写姓名、性
别、出生日期、工种、工作单位。
6.1.2 医生
执业医师提前准备好体检表、血压计、听诊器、检查仪器、保证器皿、诊断试剂、一次性耗材料、物品
的供应数量与质量。
6.2 临床医学检查
6.2.1病史询问
检疫医师应详细询问从业人员既往病史,包括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或副伤寒、肺结核、化脓性或
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银屑病。询问其患病时间和治疗情况。
6.2.2 内科检查
6.2.2.,肺部检查
呼吸音、干、湿罗音、胸膜摩擦音。
6.2.2.2 心脏检查
心界大小、依次听诊二尖瓣区,主动脉瓣区,主动脉瓣第二听诊区,肺动脉瓣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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