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委派制实施办法.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华保字[2001]100号
签发人:刘学湧
会计委派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完整,强化内部制约与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委派制是公司财务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会计人员组织形式的延伸与发展。
第三条 委派制的范围为公司向分公司委派的会计主管及分公司向支公司委派的会计主办。
第四条 委派制实现形式分为“公司下派”与“就地委派”。新设机构原则上实行“公司下派”,开业并稳定经营两至三年的分支机构,可考虑“就地委派”。
第五条 会计主管由公司计划财务部提名,人力资源部考核任命;会计主办由分公司计划财务部提名,征求公司计划财务部意见,由分公司人事部考核任命,并向公司计划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备案。分支机构负责人对会计主管与主办(简称受派人员)的任免具有建议权和推荐权。
第六条 公司实行会计委派定期轮岗制,原则上每两年轮岗一次。受派人员的调动和轮岗由上一级的财务部门批准,分支机构有建议权和推荐权。
第七条 受派人员应具备以下相应条件:
1、具有大本以上学历,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已取得中级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有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和保险工作经验,具有较高的会计业务技能;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未犯有严重错误。
第八条 受派人员的主要职责:
1、全面贯彻落实公司的各项财务管理办法;
2、协助分支机构负责人,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保障和促进本单位业务的健康发展;
3、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财经法规,制定和完善本机构的各项财经制度,全面完成各项财务会计工作;
4、监督与负责本机构的资产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纠正违反会计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
5、积极配合公司内外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公司反馈分支机构的有关财会工作情况,每年年末或轮岗前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6、公司委派时确认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受派人员归属上一级财务部门管理,列入其编制;受派人员的薪酬、奖金,由人力资源部商计划财务部,根据受派机构的实际情况确定。受派人员的其他福利保障由受派机构根据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受派人员的考核,由派出机构的人事部门与财务部门联合组织,并参考受派机构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考核结果载入被考核人员的人事档案。
对严格按照财经法规、公司制度办事,加强经济核算,促进公司经济效益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
对不能较好地履行职责或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予以惩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会计 委派 实施办法
抄 送:公司领导 人力资源部
编 录:柏雅群 校 对:吴璐瑶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印发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