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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转债到期未转股会计处理问题的思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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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究 对可转债到期未转股会计处理问题的思考 马 燕 【摘要】随着我国可转债市场的发展,近几年出现了转债持有至到期还本付息的情况,并引发了对可转债不能按预期 转股的会计处理问题的思考。可转债到期偿还时,将初始确认的权益部分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转入“利润 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更能体现可转换债券的经济实质。通过对新钢股份可转债案例的研究,对比分析目前会计准则 与改进建议的处理方法,可为相关部门在制定准则时提供参考。 【关键词】可转债;负债成分;权益成分;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6)34-0060-5 从20世纪90年代到现在,我国可转债市场已经发展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关 二十多年,这期间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繁荣,相关部门与机 于可转债在发行时、存续期间、转股时以及赎回或回售时的 构也不断颁布相应的管理办法,以促进可转债市场的健康发 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展。经统计,截至2014年12月31 日,我国2000年以后发行的 (1)可转债在初始确认时要分拆其包含的负债和权益成 可转债中,已经退市的有77支,正在交易的有27支。在退市 分。在分拆时,负债成分用可转债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来反 的77支可转债中,有3支到期偿付(唐钢转债和新钢转债没 映;权益成分是发行金额与负债成分的差额。 有转股成功,偿付99.9%,澄星转债到期偿付23%);有4支在 (2)在转股之前,可转债负债成分与一般公司债券的处 持有期间触发回售条款,其中创业转债回售了69%,其他3支 理相同。 回售份额很少;有11支持有至到期偿付剩余少量未转股债 (3)投资人到期行权转股时,发行方应按约定的条件计 券;剩余59支在到期前成功转股。 算确定股本金额,同时结转债券账面价值,二者的差额记入 长期以来,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的最终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此外,还要把初始分拆确认 命运似乎都是成功转股,无论是股价上涨触发赎回条款强制 的权益部分一同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转股,还是转股价值较高促使投资者转股。投资者和发行人 (4)如果企业发行的可转债附有赎回选择权条款,其在 都理所当然地认为既然可转债是为转股而生的,也将以转股 赎回日可能支付的利息补偿金,应当在发行至约定赎回期间 而终。但是近几年却频现可转债全部持有至到期还本付息的 计提应付利息,计提的利息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财务费用。 “怪相”,这就引发了对可转债不能按预期转股的会计处理问 二、可转债到期未转股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题的思考。本文通过分析可转债持有至到期未转股,其初始 1.初始确认时权益成分的分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 确认权益成分的划分以及在持有期间未转股的权益成分不 号》明确指出,为保持会计的一致性,即使认股权持有人到期 计算利息费用的合理性,提出有关会计准则应该进一步细化 没有行权,也要按照持有人选择行权转股的做法进行会计处 和明确的方向。 理,就是将原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的部分 一、可转债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我国于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 可转债初始确认时分拆出的权益成分是转股权的价值, 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在此之前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 实际上就是可转债对应的正股的买入期权,并且其风险来源 始确认不需要分拆权益成分,但是CAS 22对嵌入衍生工具 主要是可转债的正股价格,债券部分的价值是由债券的未来 的会计处理作了相关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现金流量决定的,主要风险是不能还本付息的财务风险。因 【基金项目】四川城市职业学院计划项目“网络环境下会计教学方法与教学改革途径选择”(项目编号: CS16JGYB11) □ 财会月刊201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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