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善总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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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阳区慈善总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惠州市惠阳区慈善总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社会各界热心于慈善事业的团体和人士志愿组成,发动和接受国内外组织及个人自愿向慈善事业捐赠或资助财产,并进行管理和运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区性非营利性的公益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人为本、慈善为怀、扶贫济困、抚孤助残、扶老救急、赈灾救援、抗击疫情、助学兴教、社会公益;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社会道德风尚,为发展慈善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惠州市惠阳区民政局和惠阳区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金惠大道区政府大院内。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筹集慈善资金和物资;
(二)组织各类慈善活动;
(三)协助政府、民间发展各项慈善事业;
(四)兴办各种慈善服务机构;
(五)开展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交流活动;按照捐赠者的意愿进行慈善资助项目。
会 员
凡热心慈善事业有较大贡献,承认本会章程的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凡热心慈善事业并承认本会章程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在本会创建期间作出较大贡献,或为本会“创始基金”捐款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团体和2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个人,分别誉为本会创始会员和个人会员,享受永久会员待遇。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有违法乱纪行为或违反本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惠阳区民政局和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并经惠阳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常务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应。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本会财务;
(二)对常务理事,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其行为有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三)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四)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若干名,实行聘请制。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任期相应地改变,可连聘、连任。
捐赠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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