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地律所刑诉法修正案说明会.ppt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见地律师事务所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说明会 个人简介: 王金合,系实习律师,本科就读于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院,研究生就读于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主要内容说明 主要内容包括有: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制度;关于强制措施;关于辩护制度;关于侦查措施;关于审判程序;关于执行程序;增加规定特别程序;修正案共有110个条文。刑事诉讼法条文从225条增加到290条。 总则规定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 新条文展示: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这是宪法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的规定。规定几个字,不仅有宣示性,也有指导意义,意味着在惩罚犯罪的同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级别管辖 新条文展示:第20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删除反革命罪和外国人犯罪案件;增加恐怖活动案件。由于外国人犯罪数量逐渐增多,删除该类犯罪。民诉中曾规定中院管辖涉外案件,后因涉外案件增多,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由中院管辖。 意味着外国人犯罪案件将不再是独立的判断级别管辖的标准,只有犯罪类型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才是判断是否由中院管辖的标准。 三、回避权 新条文展示:第31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将回避申请主体的范围和申请复议的主体范围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扩展到“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四、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 新条文展示:第33条第1款: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变化:将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从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提前到了侦查阶段“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将侦查阶段律师的身份从法律帮助者改为辩护人。 之前,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不被承认,调查取证权、阅卷权等辩护活动无从谈起,身份极为尴尬,此次将侦查阶段的律师定位为辩护人,为扩展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扫清了立法上的障碍。另外,第一次讯问可聘请辩护律师,也为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埋下了伏笔。 五、增加委托辩护人的主体 新条文展示:第33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必须扩大指定辩护的范围。同时,将指定辩护的诉讼阶段延伸到侦查、起诉阶段,有利于尽早保护被追诉人权益。 七、增加辩护律师侦查阶段的权利 新条文展示:第36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八、律师会见的规定 新条文展示:第37条第2、3、4、5款: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 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变化: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时,有权委托辩护人的主体范围可以拓展到监护人和近亲属。 实践中,一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的状态,其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往往无法行使,因此,常常由其家属代为委托,然后得到被告人同意和确认即可,但法律本身并未明确近亲属的委托权,此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监护人和近亲属可以委托辩护人。需要注意,必须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时”,其监护人和近亲属才有委托权,其他情况仍然不可独立委托。 六、增加指定辩护的对象 新条文展示:第34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