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侵犯专利权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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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专利制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与经济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代专利制
度更是以经济利益为本位,发明创造持有人可以通过专利制度获取对其发明创
造在工商业上的独占实施权,从而获取经济利益。专利侵权行为实际上是对本
应属于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的分取,其在专利制度中占据重要地位。从历史发
展的角度来看,在昀初的专利侵权中,工 商业实施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均为专利
产品或专利方法,但随着社会的复杂化,专利侵权行为人的侵权手段越来越隐
蔽,为了规避法律的调整,行为人的工商业实施行为不再针对专利产品或专利
方法,而是将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或关键组分、专利方法的关键步骤作为实施
的对象,从而分取专利权人基于其发明创造本应享有的经济利益。前者被称之
为专利直接侵权,后者则相应地构成了专利间接侵权。专利间接侵权的界定和
处理一直被认为是目前专利制度中昀复杂 的问题之一,是专利侵权纠纷审判工
作中的一个难点。笔者在本文中力争从深层次对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本质进行剖
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的法律调整手段。
本文共包括五部分。第一部分是“专利间接侵权概念及专利间接侵权理论
概述”。在这一部分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点出全篇的主题,即提出专
利间接侵权的概念。笔者首先指出了《专利法》中关于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
即专利法第11条、第56条及全面覆盖原则,然后用该标准分别衡量四种类型的
案例是否构成专利法上的侵权,这四种类型的案例分别为:制造、销售专利产
品关键部件、制造专门用于制备组合物专利产品的关键组分、实施专利方法的
关键步骤、技术许可,通过比较判断结果与法院判决的差别,引出直接侵权与
间接侵权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专利间接侵权的概念及相关规定。第二方
面是关于专利间接侵权的理论概述。基于美国是专利间接侵权理论产生昀早、
经历实践检验昀多、发展昀为完备的国家 ,并且其专利间接侵权理论的发展在
世界范围内昀具典型性,笔者在这一部分 主要以美国专利间接侵权理论的起源
与发展为主线,将这一过程分为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确立及发展初期、滥用专
利权原则的确立及对专利间接侵权制度适用的限制、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和竞争
法的平衡三个阶段。1第二部分是“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本质分析”。在这一部分笔者首先通过比
较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制度中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规定的差别,提出专利间
接侵权相对于专利直接侵权的表观特点,即侵权行为方式所针对的对象不同。
直接侵权的行为对象是专利法中规定的权利客体,即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而
间接侵权的行为对象并非专利法中规定的权利客体。基于二者差别主要涉及行
为是否针对权利客体,笔者将研究重点放在了专利权客体的分析上,首先从基
本概念出发,通过一系列的逻辑理论分析,明确了三点结论:应然的专利权客
体是发明创造这样一种信息,其物质载体表现为一类产品或一类方法,而专利
文本只是物质载体的文字表述。而后基于信息的无形性,得出应然的专利权客
体相对于有形的物质载体具有弹性,并在此基础上归纳出了专利间接侵权行为
的本质,即工商业实施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权利要求限定的载体以外的其它应
然的专利权客体之载体形式。
第三部分是“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法律调整的必要性”。基于第二部分所归纳
的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本质,侵权人行为方式所针对的对象依然属于应然的专
利权客体范围之内,其侵权行为分取了专利权人应当获得的经济利益,因此笔
者认为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应当由法律加以调整。
第四部分是“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法律调整方式的分析”。在这一部分中,笔
者归纳了实践中曾经出现过用于调整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四种方式,它们分别
是:立法方式,即将具体的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方式写入专利法,从而对于该种
行为直接依据专利法法律条文加以调整;司法方式,即将专利间接侵权归入共
同侵权之中,在司法中对于没有直接对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直接实施工商业行
为但其行为确实触及到发明创造所生利益的情况,按照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是
否造成或导致直接侵权,来对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予以调整;技术方式,即通过
提高专利申请文件,尤其是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水平,从而在合理的范围内将权
利要求的范围扩大到及至;“发明精髓原则”,该原则认为只要他人采用了发明
的精髓,不论其省略某些非实质性部分还是采用等同物予以替换,都将被判定
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在归纳的基础上,笔者对上述四种方式的本质及其在应
用中所产生的利弊进行了剖析。
第五部分是“结论及建议” 。其中“结论”部分主要是对专利间接侵权行为
的本质以及当前专利间接侵权理论的本质加以总结。笔者认为当前专利间接侵
2权理论不仅没有改变传统专利权利益的实现方式,而且也没有改变对其客体范
围的界定方式,而只是将本来相互并列的侵害专利权人利益的行为方式,进行
了主次区分,即将对权利要求所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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