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南京高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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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南京高科 证券代码:600064 编号:临20 12-015 号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
20 12 年8 月16 日15:00 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2 年
8 月6 日以传真和电话的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的董事为6 名,
实际出席的董事为6 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公司《2012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二、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 (证监发〔2012 〕37 号)以及江苏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
现金分红有关要求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2 〕276 号)的相关
规定,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
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意对《公司章程》中涉及现金分红事宜的相关条
款作如下修订: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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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原因,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
的资金。
现修订为: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办法,应严格遵守下列规
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可
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
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任何三个连续
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
裕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
续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
(四)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董事会应向股
东大会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如实现盈利且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值、现金流为正,但未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定期
报告中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意见。
(五)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经营情况良好、
可保持公司股本规模与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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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预案。
(六)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的需求状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采用如下决策机制: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并审议,董事会
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应
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详细记录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
案的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
决情况等内容,并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二)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在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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