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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
摘 要
相对于其他市场而言,证券市场更具有风险性。这种风险不仅直接影响到
广大投资者利益的实现,发展到一定程度还会对整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产生影响,
甚至危及国家的安全与稳定。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督与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
义,从微观上能够保障投资者利益的实现,从宏观上能够保障国家经济的安全
与稳定。
美国证券市场虽然不是世界上存在历史最长的证券市场,却是世界上发达
程度最高的证券市场。自1790年费城的股票经纪人组成美国第一个证券交易所
以来,美国证券市场经历了长足的发展。相应地,美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也随
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逐渐产生、发展起来。通过对历史进行研究,笔者发现美
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经历了从放任到严格,从严格到新自由主义,又从新自由
主义到更加严格的发展过程。证券市场的每一次变动都是经济状况的直接反应,
而证券市场的大的变动都会引起证券监管法律的相应变革。
早在1852年马萨诸塞州就对公用事业发行证券加以限制,这被认为是美国
历史上最早的证券立法。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企业管理权与所有权的逐步
分离,关于股东权益的纷争层出不穷,对于股票发行中的“掺水”现象提出了
日益迫切的立法要求,早期的证券监管法律难以满足这种要求。在这种情况下,
堪萨斯州于1911年制定并通过了第一部带有强迫实施手段的蓝天法。堪萨斯州
的做法很快被其他各州效法。在堪萨斯州实施蓝天法之后的两年内,有23个州
都颁布了自己的证券管理法规。但是,蓝天法的实施并没有取得成功。1929年
股票市场大崩盘引发了美国历史上最大的经济危机。这场危机让美国人痛定思
痛,在富兰克林·罗斯福就任美国总统以后迅速实施“新政”,大刀阔斧地进行
了证券监管立法。《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颁布,确立了现代商业银
行与投资银行分野的格局。《1933 年证券法》和《1934 年证券交易法》分别对
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进行监管,奠定了美国证券监管的法律基础。依
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成立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成为美国联邦政府的独立
金融管理机构,使罗斯福政府成功地在华尔街安排了一个警察。1939年,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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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罗尼法案》正式成立了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从而规范了美国证券业的自
律监管。
自联邦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确立以来,美国政府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对证券立
法的修改,以保证证券监管力度与证券市场的发展相协调。20世纪70年代以后,
美国证券市场逐步出现统一化趋势。1956《统一证券法》问世,1985年经过修
改以后逐渐被各州采用。1975年,全国统一证券市场体系建立。1999 年 11 月
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废除了《1933 年格拉斯-斯蒂格
尔法案》,结束了自 30 年代以来的银行和证券业分业经营与监管的格局,从法
律上确立了银行、证券和保险混业经营的原则。2001 年“9.11”事件以后,一
系列史无前例的上市大公司财务欺诈大案集中暴露出来,在金融界发生了震惊
世界的“安然事件”。安然事件暴露了美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诸多漏洞,2002
年7月30 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进一步强
化了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并增强了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成为美国证券市场发
展过程中的又一个里程碑。
美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从产生到现在,形成了一系列独有的特点,主要包
括:一、形成了一套完善的以信息公开为基础的证券立法体系;二、证券交易
委员会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三、注重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的协调与合作;四、
采用发行注册制并加强中介机构的责任。美国证券监管模式属于典型的“政府
主导型”,其证券监管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联邦政府的集中法律监
管;二是自我管理机构的自律监管;三是各州政府的法律监管。
本文以美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特点为标准,将文章分为
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 20 世纪 30 年代之前美国证券市场和证券监管的发
展状况。美国证券监管在这个时期主要是各州蓝天法的监管,具有自由、放任
的特点,并没有取得很好的成功;第二部分介绍了20世纪30年代到70年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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