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pdf
内容摘要
实践中存在税务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国家税收利益遭受损失的问题,纳
税人对此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往往会以其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
关系,不具有行政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国家税收利益难以得到及时
有效保护。2017年《行政诉讼法》修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税收利
益可归于国有财产范畴,由检察机关提起税收行政公益诉讼。本文在对税收行政
公益诉讼制度证成的基础上,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展开论
述。
第一部分,对税收行政公益诉讼进行证成。对于应缴未缴的税款,经过确定
程序后,税收债权已经确立,且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权利主体的唯一性特
征,因此应缴未缴税款归属于国有财产,税务机关怠于履行职责致使国家税收利
益处于流失状态,检察机关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提起行
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税收行政公益诉讼相比外部监督方式具有常态化、专
业性、震慑性等优势;相比内部监督而言具备独立性、公开性等优势。在税务领
域引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当其他监督手段无法发挥监督效果时,税收行政公益
诉讼可以作为促进税务机关依法履职的最后一道防线,为国家税收利益提供强有
力的保障。引入税收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并非是替代其他监督手段,而是作
为整个监督体系的有益补充。
第二部分,揭示税收行政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税收行政公益诉讼
案例的系统梳理,发现诉讼中存在税款超期追征、检察机关超越法定职权、检察
机关提起诉讼不适时、依法履职认定遵循“结果标准”、纳税人提起诉讼被禁止、
“确认违法”与“责令履行”判决并行等问题。
第三部分,分析税收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的原因。一是由于检察机关在税收行
政公益诉讼中未保持必要谦抑性,偏离了诉讼主体身份,强化法律监督者的身份,
无形中塑造了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强势地位;二是法检双方对诉讼目的认识不
清,将税务机关依法履职和保护国家税收利益等同于税款全部追缴到位,忽视了
税款追缴的复杂性;三是税收行政公益诉讼客观属性的制约,税收利益受损并不
直接影响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提起诉讼,法院会以被诉行政行为与其没有
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为由驳回起诉。
第四部分,对税收行政公益诉讼的完善提出建议。优化税收行政公益诉讼启
动标准,只有符合“前提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因果要件”这四要件时,
才能提起诉讼;增加纳税人权利保障的规定,应当允许纳税人作为第三人参与税
收行政公益诉讼,并鼓励纳税人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案件线索;对诉前程序进行
适度司法化构建,加强检察机关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督促税务机关依法履职
并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在诉前程序适度司法化基础上,检察机关决定提起诉
讼则应承担举证责任;通过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各机关间涉税信息共
享机制,借助互联网平台提高办案效率;同时,可推选税收行政公益诉讼领域典
型案件作为指导性案例,指导司法实践,解决涉税案件审理专业性不足的问题。
关键词:税收行政公益诉讼;客观诉讼;依法履职;谦抑性
Abstract
Inpractice,thereareproblemsthatthetaxationauthoritiesdonotfulfilltheir
dutiesaccordingtolaw,resultinginthelossofnationaltaxationinterests,and
taxpayersfilepublicinterestlitigation,thecourtoftendismissesthelawsuitbecause
theyhavenolegalinterestintheadministrativeactbeingsued,anddonothavethe
qualificationofadministrativepublicinterestlitigationsubjects,whichmakesit
difficulttoprotectnationaltaxationinterestsinatimely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