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管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直接转企业)2015040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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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
二〇年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鉴于:
1、甲方以其合法拥有或其合法管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 发行设立的“ 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资管计划”)项下的资管计划份额【 】份。
2、甲方拟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上述资管计划份额的全部资管计划份额收益权,乙方同意以自有资金受让该收益权,甲方同意于约定回购日无条件回购上述收益权。
3、资管计划份额收益权是指下列财产权利:(1)资管份额在任何情形下所产生的包括其本金、预期收益在内的资金流入收益;(2)其他处置/出售资管份额所产生的资金流入收益;(3)资管份额设定担保、抵押或质押产生的资金流入收益;以及(4)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因持有资管份额所衍生的全部权益在任何情形下的卖出/处置产生的资金流入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 转让标的
甲方拟向乙方转让本资管计划项下甲方持有的全部资管计划份额的收益权(以下简称“标的收益权”或“收益权”)(具体要素见附件1《标的收益权转让及回购清单》)。
第二条 转让价款
甲方同意将标的收益权按照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RMB【 】元)账户名:账 号:开户行:1《标的收益权转让及回购清单》)
甲方应于本协议约定的回购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回购价款一次性划入乙方指定的如下账户,乙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账户名:账 号:开户行:1.甲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在的,有完全的对外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资本数额)、章程等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事件发生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1.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在的有完全的对外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质权、抵押权、留置权、抵销权或者第三方的其他权利主张
5.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资本数额)、章程等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事件发生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并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资产管理合同名称及编号 甲方持有资管计划份额 资管计划到期日 标的收益权转让日期 标的收益权转让价款 标的收益权回购日期 标的收益权回购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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