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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建设工程合同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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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 建设工程的联合承包、带资承包、转包和挂靠 第三节 与建设工程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四、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与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要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我国的建设程序分为六个阶段 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有关分包的规定 《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但分包应该符合法律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分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 (2)分包不同于转包,法律绝对禁止转包。 (3) 国家计委发布的《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暂行规定》中规定: “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合同分包量,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30%。” (4)分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5) 不得层层分包。 (6)在合法的分包合同下,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节 建设工程的联合承包、带资承包、转包和挂靠 一、联合承包 二、带资承包 三、转包 四、挂靠 《建筑法》第27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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