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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互保协会工作总结
篇一:渔业互保工作制度 渔业互保工作制度 一、工作职责 (一)内业组负责渔业互助保险办理、咨询、互保保费及单据的上缴和宣传工作; (二)理赔组负责立案、事故调查、理赔材料整理与上报。 二、工作要求 (一)业务办理 1、互保凭证由协会统一印制,连续编号,不得随意丢弃。 2、互保凭证作废须加盖“作废”印章,不得随意丢弃。 3、互保凭证填写应清楚、规范、涉及栏目填写完整。 4、对参保渔民所提出问题及相关政策耐心解答,热情为渔民服务。 5、将互保凭证第三联留档,并制作渔业互保档案,参保渔民一户一档。 (二)出险理赔 1、立案:接到会员报案后理赔组要立即立案,并核查以下内容: (1)会员出险后是否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报案; (2)出险时间是否在互保期限内; (3)出险原因是否属于互保责任; (4)事故损失是否是互保责任范围。 2、调查勘验:立案后,需派两名以上理赔员迅速出现场,细致调查: (1)是否是生产作业时发生的事故; (2)是否是因意外导致的事故; (3)意外事故是否导致死亡、失踪、伤残。 3、互保理赔:理赔员须一次性告知会员理赔所需提供的材料,并填报整理下列材料及时上报省办事处: (1)互保凭证第四联影印件; (2)索赔申请书; (3)互保事故调查报告书; (4)赔款计算书; (5)诊断证明; (6)肢体伤残照片; (7)会员身份证明; (8)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4、档案管理: (1)理赔组设专人负责理赔档案管理; (2)每起理赔案件,应复印完整的理赔资料,并编号登记入册; (3)理赔档案管理期为五年。 (三)保费汇缴 内业组在每个月25日,将当月填制的互保凭证等单据的第一、第二联寄送省办事处,同时将当月收取的保费汇至省办事处指定账户。 篇二:辽宁省渔业互保协会章程 辽宁省渔业互保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辽宁省渔业互保协会”;英文名称为:“LIAONING FISHERY MUTUAL INSURAN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名称为:“LNFMI”。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全省范围内渔业生产经营人或为渔业生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组成,实行互助共济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组织会员互助共济,提高会员的防灾和抗灾能力,并向会员提供有关渔业安全生产及相关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登记管理机关为辽宁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大连市沙河口区黑石礁街52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互助共济,提高会员的防灾抗灾能力; (二)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相关业务; (三)协助有关安全生产主管机关做好渔业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向会员和有关方面提供有关法律和技术咨询服务; (五)帮助会员进行有关渔业安全生产技术设备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六)开展符合本会章程精神的渔业公益事业; (七)承办有关机构委托的有关业务,开展与本会业务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和会费标准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渔业生产经营人或为渔业生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四)同意并遵守本会制定的互保规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入会条件; (三)交纳会费并签订由本会统一印制的互保凭证。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互保凭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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