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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面额股引入与法律制度构建
[摘 要]在公司资本制度现代化的背景下,传统的股票面额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定资本制因其僵化落后、无法回应现代商业实践以及实现公司资本的效率化运作而为许多国家所废弃。为化解股价低于面额时公司所面临的筹资困境,本文建议我国引入无面额股并构建无面额股制度体系。
[关键词]无面额股 面额股 折衷资本制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489(2010)02-0010-03
面额股是股票的初始形态。在股票上记载一定的金额,最初只是缴纳股款的证明,之后用来表彰股东因出资而享有的股东权,并成为股东有限责任的限度。票面金额与已发行股份数的乘积所得的数额相当于公司资本额度,所以股票面额的设定使面额股自始成为衡量公司资本充实、股份对价公允、股利分配适当的底线标尺,承载着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功能,标示着公平与安全的价值取向。秉承这样的立法理念,我国《公司法》只允许公司发行面额股而禁止发行无面额股。但事实上,股票面额只是一个人为设定的数字,并不能反映公司真实的资产或经营状况,也不能用以衡量股份对价是否公允、股利分配是否适当。而且,我国《公司法》禁止面额股折价发行,所以,当股价跌破面额时公司往往会因无法顺利募集资金而面临破产清算的风险。为此,本文建议我国应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折衷资本制,并引入无面额股制度。
一、我国公司资本制的选择――折衷资本制
股票面额是法定资本制下与法定资本锁定在一起的概念,其自始承载着法定资本的价值和功能。但是,当法定资本制因成本过高、程序繁琐僵化无法满足现代资本市场的效率要求面临淘汰,也因无法为债权人提供切实保障背离制度设计的初衷遭受质疑时,股票面额的取舍之辨也备受瞩目。如果说股票面额的设定使面额股自始成为衡量公司资本充实、股份对价公允、股利分配适当的底线标尺,承载着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功能,标示着公平与安全的价值取向;那么股票面额的舍弃意在使无面额股摆脱法定资本制下面额股的种种弊端,在评价公司真实资产、股东出资类型多样化、股利分配的灵活方面提供便利,创设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回应公司效率化筹资的现实需求。所以说,无面额股是与法定资本制的理念与规则格格不入的,我们要构建无面额股规则体系,就不能沿用法定资本制。
折衷资本制是法定资本制向授权资本制过渡的中间地带,它使得在公司治理结构下的董事信义义务尚未建构完善而司法事后能动回应尚有欠缺的情况下,通过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之间进行合理的权力安排,以约束董事会在公司资金安排和经营管理上的自由度,兼顾了企业筹资机动性、股东以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在相关制度并不完善的情况下,折衷资本制在我国现阶段应是一个优势的安排。
二、股东出资规则的变通
在面额股规则体系下,早期的股票面额为确保股东之间的平等与公平,防止高估现物出资、虚增资本,在股份对价类型上,规定股东出资以现金为原则、现物为例外,并且严格限制现物出资的种类。当那些价不宜确定、评估困难的出资类型为商业实践确定为必要时,股票面额的设定又使得该种出资易于被追究股份掺水即出资不实的责任。那么采行无面额股体系,股东出资规则到底会有怎样的变通?
首先,在股份对价的类型上,无面额股制度为股东出资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难以估价的财产或服务成为股份对价的合理选择。股份对价类型的设计涉及公司筹资可否效率化实现以及围绕出资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冲突问题。我们可以将各国现行的股份对价类型的立法模式分为两类。模式一:通过董事商业判断确定出资类型;模式二:通过立法排除和列举限定出资类型(我国属于这一类型)。这两种模式在本质上反映了公司法在股份对价类型上是以赋权性规则选择尊重契约自由还是以强制性规则予以严格的立法管制的区别。模式一为回应商业实践实现公司效率化筹资,在公司迫切需求且认购人愿意供给的情况下,确定公司与认股人出资协议的效力,承认当事人双方合意之下的出资类型,是尊重契约自由的表现。而模式二在信奉债权人的预防性保护以保障交易安全的理念下,通过立法对公司与认股人的出资协议进行强制评价,对不符合立法的出资类型严格排除,是以立法者的利益衡量代替董事的商业判断。实际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不应该依赖于出资规则,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模式或机制的设定来实现交易安全;而且,传统对出资适格性的评价标准只能说是对传统出资类型的抽象概括,而不应成为评价未来出资类型的标准,否则只会束缚商业实践的发展。所以,我们认为,对出资类型的确定应采用董事商业判断的模式。而无面额股规则体系的设立能为为董事商业判断规则的运用提供便利,扩大股东出资的自由空间,使面额股规则体系无法包容的难以估价的财产或服务成为股份对价的合理选择。
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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