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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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09 证券简称:万华化学 公告编号:临 2017-03 号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万华化学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1805 号)的核准,万华化学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 157,629,255
股,公司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16,009,28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21.5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499,999,984.00 元,扣除承销商发行费用 37,735,849.06 元
(不含税)及与发行有关的其他费用人民币 1,839,622.64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应为 2,460,424,512.30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116,009,280.00 元,
股本溢价人民币 2,344,415,232.30 元。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1 月 6 日对本次发行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和信验字(2017)第 000002 号《验
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保荐机构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目前,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金额(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金额(人民币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1606020529022678228 1,359,999,984.0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220831108026 400,000,000.00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12650000001026179 700,000,000.00
合计 2,459,999,984.00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东方花旗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东方花旗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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