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青少年法制教育案例十五.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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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安全教育
制作人:徐大荣
道德大讲堂校本教材
15、因小失大要不得
由好到坏一念间
15岁的初三学生庄海在初一年级时就加入了共青团,当选为班长,工作负责、学习优良,先后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员。有一天庄海发现一个初二学生在他父母后面做鬼脸,这本来是一件很小的事情,问一问,说一说,都可以解决问题,但是庄海非常生气,认为是对自己父母的侮辱,竟和几个同学一起上去教训他一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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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以为被教训者不会怎样,没想到却引起这个学生邀约帮人来报复。庄海不甘示弱,又发起了对报复者的报复,在双方殴打中,庄海拿出随身带的一把刀捅上去,造成一死一伤,法院判处庄海犯故意伤害罪。在监狱里庄海面对铁窗、铁门,回顾这不该发生事,无限悔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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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根据《刑法》第292条,庄海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以故意伤害为目的,拿刀致人一死一伤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规定,且在作案时已经年满14周岁,依据《刑法》第17条,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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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析案
青少年自我意识高涨,特别是在自身比较优秀,优越感极强的情况下,善于强化自我存在感。对来自周围环境的威胁或者伤害易于敏感。当庄海把做鬼脸的同学误以为是对父母的侮辱后,导致他产生反抗心心理,本来很小的一件事情,也不问也不说,直接暴力激化矛盾从而走上歧途。这也启示青少年朋友,遇到问题一定不要冲动,可以寻求家长或老师的帮助,用和平合法的手段解决问题。(孙伟律师一一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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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析案
1.《刑法》第17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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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款
2.《刑法》第292条:【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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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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