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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羽毛球协会是简称中国羽协。英文为
,缩写为。
第二条中国羽毛球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
是代表我国羽毛球项目活动的最高社会团体,并且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
际羽毛球活动及国际羽联的唯一合法组织,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协会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行业体协、解放军所属羽毛球运动组织及其
他合法羽毛球社会团体等自愿组成的全国性体育组织。
第三条中国羽毛球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政
策下团结全国羽毛球工作者、教练员、运动员和积极分子,努力开展羽毛
球运动,推动羽毛球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增进
与各国和地区羽毛球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国际羽联和亚洲羽联的
联系与合作。
第四条中国羽毛球协会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
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本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
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羽毛球协会总部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中国羽毛球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羽毛球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羽毛球
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按照国家体育行政机关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举办国际
性竞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
施。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国和地区羽毛球协会的友谊。
(三)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各类、各级羽毛球竞赛和训练工作,加
强协会、俱乐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羽毛球运动员、工作者之间的团
结和友谊。
(四)拟定本项目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运动竞赛制度、竞赛规
则和竞赛纪律,报请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负责协调组织培训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工作。制定运动员、
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处理。
(六)根据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有关规定
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教练和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国家青年队和国家青
少年队的集训工作和参加国际羽毛球比赛。
(七)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和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
归口管理工作。
(八)负责协调和组织羽毛球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九)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为羽毛球事业的发展积累资
金。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吸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各行业系统或法律、
法规所认可的其他羽毛球运动组织为团体会员。各会员协会对在其管辖范
围内举行的羽毛球活动拥有控制权。中国羽协只承认上述各地区或系统只
能有一个羽毛球协会,而该羽毛球协会必须是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所
批准的。各团体会员组织的会员自然成为中国羽毛球协会的会员。各会员
协会可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长期性的从事羽毛球项目的活动。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对本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五)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工作,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中国羽毛球协会的一个会员协会或会员俱乐部要退出中国
羽协,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羽协,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及中国
羽毛球协会授予的一切权力,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中国羽协会员协会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经协会批准,取消
其中国羽毛球协会会员资格:
(一)不向中国羽毛球协会支付应缴纳的款项。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