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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章程——精选推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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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羽毛球协会是简称中国羽协。英文为

,缩写为。

第二条中国羽毛球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

是代表我国羽毛球项目活动的最高社会团体,并且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

际羽毛球活动及国际羽联的唯一合法组织,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协会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行业体协、解放军所属羽毛球运动组织及其

他合法羽毛球社会团体等自愿组成的全国性体育组织。

第三条中国羽毛球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政

策下团结全国羽毛球工作者、教练员、运动员和积极分子,努力开展羽毛

球运动,推动羽毛球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增进

与各国和地区羽毛球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国际羽联和亚洲羽联的

联系与合作。

第四条中国羽毛球协会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

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本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

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羽毛球协会总部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中国羽毛球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羽毛球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羽毛球

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按照国家体育行政机关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举办国际

性竞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

施。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国和地区羽毛球协会的友谊。

(三)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各类、各级羽毛球竞赛和训练工作,加

强协会、俱乐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羽毛球运动员、工作者之间的团

结和友谊。

(四)拟定本项目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运动竞赛制度、竞赛规

则和竞赛纪律,报请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负责协调组织培训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工作。制定运动员、

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处理。

(六)根据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有关规定

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教练和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国家青年队和国家青

少年队的集训工作和参加国际羽毛球比赛。

(七)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和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

归口管理工作。

(八)负责协调和组织羽毛球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九)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为羽毛球事业的发展积累资

金。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吸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各行业系统或法律、

法规所认可的其他羽毛球运动组织为团体会员。各会员协会对在其管辖范

围内举行的羽毛球活动拥有控制权。中国羽协只承认上述各地区或系统只

能有一个羽毛球协会,而该羽毛球协会必须是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所

批准的。各团体会员组织的会员自然成为中国羽毛球协会的会员。各会员

协会可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长期性的从事羽毛球项目的活动。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对本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五)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工作,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中国羽毛球协会的一个会员协会或会员俱乐部要退出中国

羽协,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羽协,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及中国

羽毛球协会授予的一切权力,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中国羽协会员协会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经协会批准,取消

其中国羽毛球协会会员资格:

(一)不向中国羽毛球协会支付应缴纳的款项。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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