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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夫妻财产制
摘 要
家庭是社会的主要构成单位,夫妻是家庭的主要成员和连接其他婚姻家庭成
员的纽带,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好坏直接影响家庭整体的经济基础,影响婚姻家
庭的和谐稳定,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作为规范和调
整夫妻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一方面成为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
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经济稳定
和发展也起到直接或间接的调节作用,所以不断受到各国各地区的重视,不断被
相互借鉴、补充完善。
我国夫妻财产制经过从古代到近代的过渡,尤其随着近现代西方价值观念的
传入以及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中共领导的革命运动的发展,夫妻财产制从
内容到形式上都不断得以进步和发展。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
的调整,我国先后出台了三部婚姻法,即 1950 年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一般
共同制;1980年婚姻法,将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财产制,并允许自由约定;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在改进原有法定财产制的基础上,规范了约定财产制,
实行法定和约定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三部婚姻法之间既有继承又有发展,都在
一定时期内对当时的夫妻财产关系调整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当前,我国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主要既定目
标,顺应这一需要,对各方面现存法律制度进行与时俱进的调整也成为一个重要
环节。2001 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在制度结构、内容、财产范围等具体环节和立法
原则的规定上都有不少进步之处,例如:提高了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实行约
定优于法定的原则;重视对个人特有财产的保护;对婚姻期间共同债务的负担规
定更有利于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在财产分配方法和原则上更加合理;
等等。但同时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生活的不断复杂多样以及人们传统观念的改
变,一些弊端和不足也暴露出来,如需要建立特殊情况下适用的非常财产制;在
已经确定的如知识产权、生活用品、分居期间所得财产、夫妻各自特有财产以及
学历、奖励证书等无形资产的归属和转化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分情况具体规定;在
财产责任范围、救济途径方面仍需补充;对跨国婚姻夫妻财产的规定较少;等等。
这些都需要我们在充分认识本国现状,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不断补充和完善。
本文试图通过对夫妻财产制一般理论的概述,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历史沿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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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夫妻财产制
回顾,以及通过与国外立法的充分比较,分析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找出其中的
不足,提出完善建议,希望与各位老师交流探讨,并期能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
法完善起到微小的贡献作用。
本文主要分四章,
第一章是夫妻财产制概述,包括三节。
第一节是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分类,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
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
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
用的负担、夫妻的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夫
妻财产制具有地域性和时代性,依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主要包括:(1)
根据夫妻财产制的内容不同,可分为统一财产制、管理共同制(联合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等。(2)根据夫妻财产制的发生依据,
可分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3)根据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况,可
分为普通财产制和非常财产制。(4)根据财产制所涉及的夫妻财产范围,可分为
夫妻特有财产制和夫妻共有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形式多样,内容繁多,但其中法
定与约定是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发生根据,共同与分别是夫妻财产制的两大基本形
式。
第二节是夫妻财产制的性质特征,参考相关著作、结合现实情况,笔者试对
夫妻财产制的性质特征概括如下:(1)夫妻财产制具有植根于生产力发展水平、
受制于社会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社会性、民族性和历史性。(2)夫妻财产制兼有
人身性和财产性双重属性,是交织于身份法与财产法之间的法律制度。随着现代
经济活动的活跃,夫妻间财产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多,相应的夫妻财产制越来越
多的需要借鉴和参考其他学科财产相关法律的规定。(3)夫妻财产制既有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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