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辅导之金融法.pdf

发布:2015-09-14约1.84万字共16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辅导之金融法 一、银行法 (一)中国人民银行法 1、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职责 (1)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 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作为 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 (2)中国人民银行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第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第二,依法 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第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第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第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第六,监督管 理黄金市场;第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第八,经理国库;第九,维 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第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 测;第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第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 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第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2、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中央银行的业务包括:(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2)确 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4)向商 业银行提供贷款;(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6)经理国 库;(7)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8)清算服 务。企业法律顾问培训。 解释: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贴现所获得的未到期票据,向中央银行 所做的票据转让,实际上就是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的票据买卖和资金让渡的活动。 3、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 (1)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存款准备金、与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人民币管理、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 场、外汇管理、黄金管理、代理经理国库、清算、反洗钱; (2)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 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3)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经国 务院批准,有权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4)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 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 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5)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更多资料请访问--企业法律顾问网: /falv/kc/ (6)建立、健全本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 (二)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 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 提示: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 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下列哪些行为( ) 。 A 、信托投资 B、证券经营 C、投资自用不动产 D、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 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 另有规定的除外。 1、商业银行的设立 (1)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 ①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