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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公司股权分配 方案.pdf

发布:2020-10-29约4.03千字共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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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公司股权分配方案 前言 创业者通常采用两种方式确定公司的股权结构,一是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二是在股东之间平均分配。前者容易触发股东贡献和持股比例不匹配的问题,后者则 会削弱核心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力,影响公司的决策效率。虽然不少创业者已经意识 到股权分配的重要性,亦有意借鉴国外发达创业体制下的股权架构思路,无奈某些想 法并不为工商登记机关所接受,且创业之初事务芜杂,创业者在有限的精力下,难免 有为权宜计草率分股并希冀后续解决的做法,为公司未来发展埋下隐患,这已被多个 创业公司失败教训所明证,在此不赘述。本文将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出发,对创业公 司股权分配方案的设计和落地给出七大简明法律实操建议。 一、股权分配的三大原则 创业如逆水行舟,只有同行者目的明确、方向一致、公平和激励并存才能成就长远、 稳定的关系。股权分配就是这么一个落实到 “人”的过程,它的目的不仅要通过 “丑话说 在前头 ”来确立规则,还要明确公司基因和价值观、达成股东间的共识。 鉴于创业公司初期股东和管理层通常是重叠的,暂无须考虑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博 弈,笔者认为确立股权分配时需要考虑三个因素,分别是:股东于资源层面的贡献、 股东于公司治理层面的把控以及公司未来的融资造血空间,当然上述三个因素仍有分 解的空间,比如资源就可以按出资、投入时间细化,出资又可以按照是货币、实物、 知识产权等对公司的价值进一步细化。 二、选择实缴注册资本比认缴注册资本好 虽然 2014 年 3 月 1 日施行的新《公司法》采用认缴注册资本制,即除非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必经验资程序,由全体股东承诺认 缴即可,认缴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是,这不意味着股东可以 “只认不缴 ”,也不是 说注册资本越高越好。 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股东仍要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为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若股东为了显示公司实力,不切实际的认缴高额注册资本,那么将面临多 重法律风险,例如当债权人向公司索偿时,股东的清偿责任也随之加重,又如公司解 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将作为清算财产,另外也需要考虑税务风险。 笔者认为,创业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注册资本,选择实缴并进行验资,使得 “公司”这种企业形式能够充分发挥它的风险隔离效果。 三、股权分配方案要最终落地于工商登记 出资是股权分配的必要依据,却非唯一依据,创业者最终核算的股权分配方案往往与 出资比例不一致,有些创业者会采用阴阳协议的方式,一方面签署投资协议固定真实 的股权比例,另一方面按照出资比例完成工商登记。 但是,上述方式的法律风险很大,一旦涉诉,不仅创业者的股东权益难以获得保护, 亦会消耗大量的时间成本,导致公司错失成长良机。笔者认为在此情形下,可考虑采 股本溢价方式解决:首先,创业者之前签署投资协议,明确每位创业者的实际出资和 股权比例。继而,由创业者按照确认的股权比例和换算后的出资额进行工商登记,把 股东超出登记出资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 四、以公司治理结构保障核心创始人的控制权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 1、在无特别约定时,股东会作出的一般决议需要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股东会 作出的特别决议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需要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 2、表决权与股权比例挂钩,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下简称 “但书”) 结合实际情况,创业公司往往有多个创始人,加之股权众筹大行其道,核心创始人的 持股有可能达不到绝对控股比例 (即持股区间等于或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 51%—— 67%) 。此情形下欲保障核心创始人的控制权,就需要充分利用上述 “但书”,将表决权 与持股比例分开来,并以公司章程的形式予以落实。 五、期权池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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