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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中的政府规制失灵问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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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中的政府规制失灵问题 胡光明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江苏无锡214028) 摘 要: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长足发展,在加快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建设、满足国人多样化的教育 需求、借鉴和内化国际先进教育理念与方法等方面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中外合作办学在中国高 等教育领域的逐步发展,政府规制中诸如缺少配套政策、规定不够明确等问题也不断呈现出来。面对发展 中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分析现实情况、提出可行性方案是解决政府规制失灵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政府规制失灵 改革开放后,我国有了真正现代意义上的中外 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未能得到很好的实施,或有关公 合作办学机构。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后,中外高等 共管理部门没有起到很好的管理和监督作用。本文 failureof 教育合作办学这一教育形式已日益获得各界的认 将从政府规制失灵(regulatorygovernment) 同。中外合作办学也和国立高等教育、民办高等教 理论的角度探讨这些问题发生的原因。 育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高等教育的三大主要办学 一、政府规制失灵理论的界定 形式。20多年来,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尤其是《中 美国经济学家史普博(Daniel 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 Spulber)认为,政 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 府规制是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机 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相关衍生的同位和下 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 位政策,在近几年来起到了指导中外合作办学发展 或特殊行为。我国学术界将政府规制与政府管制和 方向、规范申报和运作程序的作用。然而在中外合 政府监管的涵义统一看待,可将其理解为政府运用 作办学事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 公共权力,通过制定一定的规则,对个人和组织的 题。这些问题出现在不同的方面,例如:外方将合作 行为进行限制与调控,可将其视为政府向社会提供 办学机构的资产非法转移出境;外方教师假借合作 的一种特殊公共产品。 办学之名,行灌输西方政治观念和宗教信仰之实; “政府规制失灵是指政府规制未能达到提高市 一些唯利是图的中方办学机构勾结末流的外方院 场活力和维护社会公正的预期目的,或造成了负面 校进行低水平合作,甚至进行完全没有外方教育资 效应以及经济绩效和社会福利的净损失。”【11从规制 源介入的假合作;由于产权不清、办学双方权利和 引起的资源流动和利益的再分配方面来看,规制失 义务不明晰导致项目运转失灵;机构或项目内部管 灵主要表现为规制为规制者的利益服务,或为被规 理混乱致使计划的教学无法正常进行,使受教育者 制者的利益服务,或规制成本高昂。 的权益遭受损害;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进行虚假宣 政府规制失灵主要由以下原因造成: 传,做出欺骗性的承诺来进行招生;等等。 第一,规制的前提、过程及结果存在过分主观 针对上述情况,教育部在2007年和2008年暂时预设。有的规制前提过于理想化,把政府看作无所 停止高等职业教育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 不能的救世主,而且其规制所需的成本接近于零。 审批。“整而不改”或“整而难改”的事实说明相关的 在这一前提下,虽然规制的出发点是为了追求社会 作者简介:胡光明(1972一),男。湖南宁乡人,无锡科技职业学院外语系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外语13语与多媒体教学、教 育管理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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