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临时用地补偿协议(模板).doc
临时用地补偿协议
甲方:武汉市洪山区天兴乡复兴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造桥公司
根据天兴洲大桥工程施工的需要,就临时征用甲方土地的相关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用土地数量
乙方租用天兴乡复兴村土地亩(具体位置见附图)。
二、租用土地时间
乙方租用甲方土地时间从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0月1日,计一年的土地租用,另加一年的土地复耕费,共计:按二年的土地租金计算。
三、临时用地补偿费
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文和武汉农调【2004】10号文,乙方临时用甲方土地,每亩按4317.00元×2年,计8634.00元/亩。
四、租金的支付
土地的租金按二年计算,协议租金:亩×4317.00元×2年=元。协议签定后3日内乙方先支付一年土地租金:亩×4317.00元×1年=元(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0月1日)。土地租用期满后,乙方再支付一年的土地复耕费,计亩×4317.00元×1年=元。
五、甲方职责
1、按乙方所需的数量及指定范围出租土地。
2、土地租金包括了甲方出租土地所需的全部费用,乙方不再承担退耕后的土地的其他任何费用。
3、甲方收到乙方第一次付款后,按出租土地交给乙方,并同乙方办理租用土地的书面手续,且不得干扰乙方施工。
六、乙方责任
1、协助甲方对临时用地的丈量,并同甲方一起办理用地数量及用地开始、截止时间的书面手续。
2、不损坏用地范围外的甲方农田及庄稼。
七、其他
1、本协议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违约,协议条款履行完毕后失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
甲方:武汉市洪山区天兴乡复兴村村民委员会
代表:
负责人:
乙方: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造桥公司
代表:
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