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年版江西省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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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年版)》江西省附则
根据原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本着“标准只升不降,内容只增不减”的原则,结合我省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附则。
一、附则项目分类
(一)补充条款
在遵循评审标准条款总数不变的前提下,补充条款仅对评审标准进行了补充、细化和完善,共涉及13个条款,分为五种类型:
第一类:对相关标准中需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的内容作了补充性规定,共1款。所涉具体条款是1.1.1.1;
第二类:新增医院履行疾病预防控制职能要求,在有关标准条款中增加了若干衡量要素,共3款。所涉具体条款是1.3.2.1、4.9.2.1、4.9.4.1;
第三类:根据前期现场评审达成的共识,对标准条款作了适当完善。共4款,所涉具体条款是4.12.1.1、5.4.4、6.1.5.1、6.5.7.1;
第四类:评审标准印发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纳入医院评审范畴的有关规定,共4款。所涉具体条款是1.2.1.1、1.2.5.1、2.8.3.1、4.5.2.1;
第五类:评审标准中非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须按照执行的条款,共2款。所涉具体条款是1.2.1.1、1.6.1.1。
(二)关于评审标准中“公立医院”的补充说明
评审标准中“公立医院”是指国有性质的医院,包括政府举办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医院等。
(三)关于评审标准中“可选”的补充说明
评审标准中“可选”条款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院已批准设置许可的或下达指令性任务的,必须按照标准执行;
第二类:评审标准中“可选,县医院为必选”的条款,政府举办的县级公立医院以及承担了区域医疗中心任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选。
(四)评审表述方式
标准条款性质结果的评判原则不变,即采用A、B、C、D、E五档表述方式,但新增衡量要素必须全部达标,才能判定为相应的性质结果。
标准条款 附则 1.1.1.1
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二级医院设置标准。 【C】
1.医院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设置“二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全部要求,获得批准等级至少正式执业三年以上。
2.人员编制至少达到:
(1)医院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300床位以下的按1:1.30~1.40;300-500床位的按1:1.40~1.50;500床位以上的按1:1.60~1.70。
(2)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且实际从事临床工作的在编护理人员数不少于卫技人员总数的50%。
3.实际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护士数不少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50%,病房护士与床位数之比≥0.4:1。
4.重症监护室护士与患者之比达到2.5~3:1,手术室护士与手术台之比≥3:1。
5.至少有3名具有高级职称医师。
6.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标准中未注明为编制床位数的,均指实际开放床位数;实际开放床位与编制床位不一致时,按实际开放床位数计算指标。 【B】符合“C”,并
1.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医院岗位总量的80%。
2.临床科室主任均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6年以上。
3.护士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者>20%。
4.平均住院日≤10天。
5.保持适宜的床位使用率≤93%。
6.开放床位明显大于执业登记床位时,有增加床位的申请记录。 【A】符合“B”,并
1.临床科室主任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50%。
2.护士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者>30%。 1.2.1.1
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 【C】
1.医院文化建设和服务宗旨、院训、发展规划体现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
2.有保障基本医疗服务的相关制度与规范。
3.参加并完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社会公益项目,有评审前三年完成项目数量、参加的医务人员总人次、资金支持等资料。
(1)各类扶贫、防病、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项目。
(2)完成边远地区医疗服务援助项目。
(3)开展或举办多种形式社会公益性活动(如义诊、健康咨询、募捐等)。
(4)其他项目。 1.其他项目(如援外医疗、对口支援监狱、武警医疗机构等)。
2.非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执行。 【B】符合“C”,并
1.有深化改革,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优化质量、优化服务、降低成本、控制费用的措施。
2.评审前三年所参与或开展的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受到政府、媒体、社会好评或获得嘉奖。 【A】符合“B”,并
1.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取得成效。
2.社会调查满意度高。 1.2.5.1
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及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医师处方行为,确保基本药物的优先合理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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