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和农村道路客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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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和农村道路客运
达标车型车辆核查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和农村道路客运车型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和农村道路客运达标车型(以下统称“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厅运字〔2010〕33号)和《福建省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T 959)等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的核查。也适用于拟进入农村道路客运市场的客运车辆与省地方标准DB35/T 959规定的符合性核查。
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和不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以及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运输车辆,其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步骤及时间另行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负责本辖区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的核查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A级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本细则要求,实施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的核查工作。具体委托工作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在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中的职责: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责
1. 负责组织并指导本辖区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的管理和宣传工作,督促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本细则和相关规定。
2. 负责组织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委托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相关核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3. 每半年向交通运输部上报本辖区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汇总上报经核查不符合达标条件的车辆型号及生产企业。
4. 负责对在本辖区内承担道路运输车辆新产品燃料消耗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5. 负责建立和完善本辖区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有关达标车型核查网络及数据库。
(二)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责
1.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辖区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的核查工作,积极开展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和监督管理的宣传活动,组织对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人员(含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2. 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项目和方法对车辆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材料存入车辆管理档案。
3. 指导、督促受委托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制定车辆核查工作制度,落实核查工作责任制,将核查相关材料存入车辆检测档案。
4. 为社会提供达标车型和核查的相关咨询服务。
5. 每季度向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本辖区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汇总上报核查车辆数和经核查不符合达标条件的车辆型号及生产企业。
6. 按规定将达标车型核查信息录入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
(三)受委托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职责
1. 组织人员参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办的车辆核查业务培训,协助开展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和监督管理的宣传工作。
2. 制定车辆核查工作制度,落实核查工作责任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车辆核查程序和核查项目及方法对车辆进行核查,出具车辆核查报告,对出具的核查结论负责,并将核查相关材料存入车辆检测档案。
3. 为社会提供达标车型和核查的相关咨询服务。
4. 每季度向本辖区市、县两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本站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汇总上报核查车辆数和经核查不符合达标条件的车辆型号及生产企业。
5.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A级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不同时期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按以下四种情况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核查:
(一)2010年6月15日至
1. 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型号,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过渡期车型表》。
2. 车辆型号在《过渡期车型表》内的车辆,经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后,按《道路运输证》现行发放程序办理营运手续。车辆型号不在《过渡期车型表》内的车辆,再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表》。
3. 车辆型号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等技术文件,按照附件1规定的核查项目及方法对车辆的参数及配置进行实车核查。核查结果符合《达标车型表》中相应车型参数及配置要求的车辆,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并告知申请人车辆不合格项目及原因。车辆型号不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终止核查。
(二)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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