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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ppt

发布:2018-04-23约3.21千字共1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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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张玮韧 区分国内仲裁裁决 涉外仲裁裁决 外国仲裁裁决 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都是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前者是对没有涉外因素的案件作出的仲裁裁决,后者是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作出的裁决。 外国仲裁裁决是指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对于外国仲裁裁决,我国法院无权撤销,只能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拒绝承认和执行。而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是相同的。 一、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 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会议上签署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the 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该公约处理的是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仲裁条款的执行问题。目前已批准和加入这个公约的国家和地区有145个。《纽约公约》规定:成员国要保证和承认任何公约成员国做出的仲裁裁决。我国于1986年12月正式加入该公约,1987年4月22日该公约对我国生效。作为中国处理涉外经贸争议唯一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有150多份裁决在美国、加拿大、日本、以色列、法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 1、相互承认与国民待遇 缔约国有义务相互承认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应依照承认与执行地的程序规则予以执行,执行时不应再实质上比承认与执行本国的仲裁裁决规定更繁琐的条件或更高的费用。 2、我国的两项保留(根据公约第1条第3款提出) (1)互惠保留 即我国只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适用该公约。根据公约第1条,公约适用于在一个国家作出的而在另一个国家要求承认与执行的仲裁裁决,只要该裁决是因自然人或法人间的争执而引起的冲裁裁决。公约并不要求该裁决作出地国是公约缔约国,这就意味着对来自非缔约国的裁决,缔约国也有义务适用公约承认执行。而我国只希望对在公约缔约国作出的裁决适用公约,因为这样我国的裁决在那个国家承认与执行也可以适用该公约,所以我国提出了互惠保留。这就意味着非缔约国的裁决在我国申请承认与执行时,我国不负有适用公约的义务。 (2)商事保留 即我国仅对那些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所作的裁决适用公约。对于针对非商事性争议所作的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执行,我国不适用公约。如离婚协议、家庭事宜等方面的问题所作的仲裁,或就国家间的争端所作的仲裁等,不适用公约。 3、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 第一类是应由被申请执行人证明的五项理由。《纽约公约》第五条第1款规定,被请求承认或执行裁决的主管机关只有在被申请执行人提出有关下列情况的证明的时候,才可以根据该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承认和执行该项裁决。 (1)仲裁协议无效 (2)未给予适当通知 (3)仲裁庭超越权限 (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 (5)仲裁裁决不具有约束力或已被撤销或停止执行 第二类是主管机关依职权主动审查的两项理由。《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第1项和第2项分别规定,被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如果查明有下列情况,也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 (1)争议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 (2)违反主管机关所在国的公共秩序 二、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作为《纽约公约》的成员国,《纽约公约》无疑为中国承认与执行其他缔约国仲裁裁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可靠的法律基础。 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应由中国下列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为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被执行人为法人的,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执行人在中国无住所、居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但有财产在中国境内的,为其财产所在地。 当事人依照《纽约公约》第4条规定的条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决定予以承认和执行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裁定,如无特殊情况,应在裁定后6个月内执行完毕。 三、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 1、仲裁庭本身没有强制执行裁决的权力,当事人只能持裁决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2、在《纽约公约》成员国,当事人直接依据公约向该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对方可能会依据公约第5条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承认执行。 3、在非《纽约公约》成员国,当事人直接向该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由该国依照有关双边条约或其国内法的规定裁决是否承认与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依《纽约公约》第7条的规定,在中国与对方国家既存在承认与执行仲裁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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