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中正大学教育学院发展跨领域整合及人文社会教育创新特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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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對於未成年強制性交案件之影響-以近年司法實務判決為中心 子計畫主持人:馬躍中 研究背景及重要性 以近年司法實務判決為中心,分析媒體對於未成年強制性交案件之報導方式及其輿論塑造之於司法判決之影響。 結合文獻、案例分析與判決評析,探討未成年強制性交案件中媒體之報導作用及其對司法判決的影響。以期提出改善建議與觀點。 研究目的 以2003至2013年之未成年強制性交案件為主軸,自各面向分析媒體報導及其議題設定方式於刑事司法體系所扮演之角色及其互動。 以司法判決為中心,評析媒體報導的策略與機制及其對群眾與司法之影響。 媒體對於不同犯罪事件所採取之報導策略及其情緒設定上皆有所差異,更甚者,吸引不同類群之閱聽眾之問題設定方向亦有所差距。故本研究限縮犯罪類型至未成年強制性交案件。 案例分析 許榮洲案 林國政案 林義芳案 謝振茂案 結論與建議 (一) 媒體對於事件議題之設定與組織 媒體報導的內容通常僅是事件之一部分。報導範圍多大、順序排列方式都經過過濾與選擇。媒體透過適當的組織技巧、焦點的選擇、修辭運用等方式,實現一定程度的話與控制,引導大眾的傾向性意見。 (二)媒體之新聞自由與公平審判於我國之法律規範 出版法於1999年1月25日廢止前§33規定,同法§37、同法§39,在出版法廢止後,平面媒體報章雜誌如何報導評論訴訟案件即無法可罰。 2009年法務部推動「妨害司法罪章」的刑法修正草案,其中§172-3訴訟目的外證據使用禁止之規定目的為: 1. 預防訴訟關係人個人秘密或名譽被侵害; 2. 防止罪證被隱匿或湮滅; 3. 避免外力不當影響整體司法偵查及審判程序之進行。 結論與建議 (三)媒體對於司法判決的影響 最明顯的例子係雲林女童遭性侵害,引起白玫瑰運動,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刑事會議庭,倘乙係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者,甲與乙合意而為性交,甲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罪。如甲對七歲以上未 滿十四歲之乙非合意而為性交,或乙係未滿七歲者,甲均應論以刑法第二 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 然而此一判決,未解決問題,卻引起更大問題。 其一,以民法之行為能力套用在刑事責任顯有疑義; 其二,以年齡判斷是否有違反「性自主權」則有待商榷; 其三,混淆了刑法221(強制性交)和227(合意性交)的體系。 謝謝聆聽、敬請指教 國立中正大學教育學院發展跨領域整合及人文社會教育創新特色 青少年學生性侵害被害 防治教育模式之研究 報告人:鄭瑞隆 研究人員及計畫 子計畫一:青少年學生網路交友行為及相關決意之研究 鄭瑞隆教授 子計畫二:心智發展遲緩青少年對校園之性霸凌的認知與被害情境之研究 許華孚教授 子計畫三:性取向及性表徵少數青少年之社會人際排斥經驗與因應實證研究 戴伸峰副教授、連啟舜助理教授 子計畫四:少年性侵害人刑事程序與防治教育之實務研究 陳慈幸副教授 子計畫五:媒體對於未成年強制性交案件之影響:以近年司法實務判決為中心 馬躍中助理教授 研究會議 青少年網路交友與相關決意因素研究 (鄭瑞隆教授) 所謂「網友」:原本於現實生活中不認識,但經由網路而認識、互動的朋友。 調查研究:以自編問卷、自陳式報告,調查了848名(男383,女451,不詳4)嘉南地區的國、高中(職)學生。其中60.3%有網路交友經驗(有2-3名網友數者最多,亦有高達200位者) 發現:有網路交友者平均交網友數:8.13人,平均曾見面之網友數:1.17人。 交網友的原因(複選) 1. 無聊想打發時間37.9%, 2. 找尋可分享共同興趣者31.1%, 3. 認識不同生活圈的人26.4%, 4. 好奇想試看看,8.6%, 5. 心情寄託,7.6%, 6. 同儕間流行6.7%, 也有3.0%想交男女朋友,1.9%想要一夜情,1.3%想要找援交。 與網友見面 受訪者中17.9%有與網友見面的經驗 見過面的網友人數以1-2位為多。 與網友見面者,有16.5%是單獨一對一見面,有68.5%會帶一兩位朋友一起去。 面見地點:依比例高低分別是: 簡餐店或速食店、鬧區或夜市、咖啡廳、車站、公園、自己家或網友家、KTV 、電影院;也有1.7%直接約在汽車旅館或賓館見面。 與網友認識後,多久見面? 半年以上,27.1% 一月個~三個月,20.8% 一週內,13.9% 一週~兩週,11.1% 四個月~六個月,9.7% 馬上見面,6.9% 為何要與網友見面? 無聊想打發時間,9.1% 好奇網友真實長相,6.7% 想要深入交往,2.5% 想交男女朋友,1.9% 因網友要請客(如吃飯、唱歌等),1.3% 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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