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特有操作上岗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每二年复训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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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有操作上岗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每二年复训制度
篇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安全管理,根据 “安全质量评价标准”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方法,确保安全生产,预防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引用标准和文件
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2.3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
2 作业人员管理
2.1 特种作业:系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2.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适用于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
2.2.1 电工作业(含运行、配电、试验电工和维修);
2.2.2 锅炉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
2.2.3 起重机械作业;
2.2.4 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
2.2.5 企业内机动车驾驶作业;
2.2.6 冲压剪工;
2.2.7 制冷作业;
2.2.8 氧气充装作业;
2.2.9 登高作业及其他符合特种作业定义的作业:射线探伤人员等。
2.3 职责:
2.3.1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本企业特种作业的劳动安全培训、对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安全环境管理部责监督检查工作。
2.3.2 各单位、部门的特种工应按特种作业的要求持证上岗。
2.4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从事本工种作业禁忌症的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技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方能独立上岗作业。
2.5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由政府相关部门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2.6 本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费用自理。
2.7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期限为:二年),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2.8 操作证必须妥善保管,便于检查,发现丢失,应立即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补证手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
2.9 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安全环境管理部按照公司安
全处罚条规处罚。
2.10 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2.11 不得安排有禁忌症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凡患有禁忌症应及时调换工种,安排其它岗位工作。
2.12 有下例特种作业禁忌症之一的不得从事对应的特种作业。
2.12.1 电工: 癫痫、精神病、心脏病、突发性昏厥、色盲、高血压、低血压等妨碍电工作业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2.12.2 锅炉司炉工:各型活动性肺结核、高血压、动脉硬化、胃(十二指肠)溃疡、贫血、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患等妨碍本作业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2.12.3 压力容器操作:神经系统器质性病变(包括癫痫)、贫血、活动性肺结核等妨碍本作业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2.12.4 起重作业:双目裸眼视力均低于0.70,有色盲、听觉障碍、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症和突发性昏厥等妨碍本作业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2.12.5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4以下,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等防碍本作业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2.12.6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 .
厂内车辆司机:身高1.50米以下(驾驶大型车辆的1.60米以下),双目视力均0.70以下(包括矫正视力),有色盲、色弱、左右耳距音叉0.50米不能辩清声音方向,心、肺、
血压不正常,有癫痫、精神病、突发性昏厥及其他妨碍驾驶机动车辆的病症或生理缺陷。
2.12.7 行车工:有癫痫、精神病、较重的神经官能症、高血压、低血压,明显的心脏病。
2.12.8 登高作业: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及妨碍登高架设作业的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2.12.9 射线探伤工作人员:
血红蛋白低于11克/100毫升(男)或10克/100毫升(女);红细胞数低于400万/立方毫米(男)或350万/立方毫米(女);血红蛋白高于18克/100毫升或红细胞数超过700/立方毫米者。
已参加放射性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持续低于4000/立方毫米或高于10000/立方毫米者。准备参加放射性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持续低于4500/立方毫米者。
血小板持续低于10万/立方毫米。
慢性肺疾患,均不宜从事有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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