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票据条例(附英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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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票据条例(附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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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条次第部 导言1.简称2.释义第部 汇票格式及释义3.汇票定义4.本地汇票及外地汇票5.汇票之各当事人均同属一人时之效果6.载明付款人7.确实注明收款人8.可流通转让之汇票9.应付款额10.即期汇票11.定期汇票12.发票日后付款之汇票漏书日期13.日期填早或填迟14.付款日期之计算15.后备付款人16.发票人或背书人可在汇票注明规定17.承兑之定义及条件18.承兑时间19.一般性与限制性之承兑20.未完成之票据21.交付当事人之能力及权力22.当事人之能力23.签名对责任有重大关系24.伪冒或未经授权之签名25.代表签名26.以代理人或代表身份签名26A.公司签名汇票代价27.价值及给价执票人28.通融人29.适时执票人30.价值及善意之推定汇票之流通转让31.汇票之流通转让32.有效背书之必要条件33.有条件背书34.无记名背书及特别背书35.有限制背书36.过期汇票或不能兑现汇票之流通转让37.流通转让汇票予已须对该票负责之当事人38.执票人之权利及权力执票人之一般责任39.何时须作承兑提示40.见票后付款之汇票之提示期间41.有关作承兑提示之规则及不作提示之理由42.拒绝承兑43.汇票因不获承兑而不能兑现及其结果44.关于有限制承兑之责任45.有关作付款提示之规则46.迟作付款提示或不作提示之理由47.因被拒付款而不能兑现48.汇票不能兑现之通知及不作通知之结果49.有关不能兑现通知之规则50.不发通知及迟发通知之理由51.汇票经公证注明或作拒绝证书52.执票人对付款人或承兑人之责任各当事人之责任53.付款人手上之资金54.承兑人须承担之责任55.发票人或背书人之责任56.其他人签署汇票须负背书人之责任57.各当事人对不能兑现汇票作出损害赔偿之范围58.“交付让与人”及承让人汇票之解除59.适时付款60.银行支付伪造背书之即期汇票61.承兑人为汇票到期日之执票人62.言明放弃权利63.汇票之撤销64.汇票之更改信承兑及信付款65.有拒绝证书之信承兑66.信承兑人之责任67.向信承兑人作付款提示68.有拒绝证书之信付款遗失票据69.执票人遗失汇票后要求发给副本之权利70.有关遗失汇票之诉讼成套之汇票71.有关成套汇票之规则法律之抵触72.法律有抵触时可援引之规则第部 银行支票73.支票之定义74.支票作付款提示75.银行权力之撤销划线支票76.普通及特别划线之定义77.由发票人划线或于发出后划线78.划线乃支票之重要部分79.银行对划线支票之责任80.划线支票对银行及发票人之保障81.划线对持票人之影响82.按指示付款之即期银行汇票具足够权力俾无须证明背书而付款83.银行支付未经背书或经不正当背书之支票之保障84.银行收取非持票人背书之支票之权利85.未经背书之支票作付款证据86.银行收取支票等款项之保障87.本部条文对汇票以外之票据适用88.保留条款第部 本票89.本票之定义90.交付之必要91.共同及个别负责之本票92.即期本票93.付款提示94.发票人之责任95.第部适用于本票之程度第部 补充条文96.善意行为97.签名98.时间之计算99.公证注明与拒绝证书相等100.无公证人时之拒绝证书101.股息证之划线102.保留条款附表 未能觅得公证人时可使用之拒绝证书表格本条例旨在编集有关汇票、支票及本票之法例。〔1885年5月4日〕 第部 导言 1.简称 本条例定名为票据条例。 2.释义 在本条例内,除按照上下文另具意义者外,下开各词应解释如下—— “承兑”指经由交付或通知而完成之承兑; “诉讼”指民事诉讼或起诉,包括反声请及抵销要求在内; “银行”包括经营银行业务之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 “破产人”包括其财产已根据有关破产之法例授予信托人或财产管理人处理之人士; “持票人”指持有以持票人为收款人之票据之人士; “票据”指汇票、支票或本票; “交付”指所有权由一人向他人实际转移或推定转移; “公众假期”与假期条例内之公众假期定义相同; “执票人”指执票据之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或该票之持票人; “背书”指经由交付而完成之背书; “签发”指将格式完备之票据首次交付与执票人; “人”包括法人团体及非法人团体; “价值”指有值代价。 第部 汇票格式及释义 3.汇票定义 (1)汇票乃一人签发予他人之无条件书面指示,由发出人签名,要求对方见票后或于将来一定日期或某期限内将一笔固定数额之款项付予指定人士或按其指示付款或付予持票人。 (2)凡未具备上述条件之票据,或票上除指定付款外尚指定办理其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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