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口村A-03地块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 苍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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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镇江口村A-03地块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实施龙港镇旧城改造计划,加快旧城改造步伐,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苍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龙港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江浦路,南至龙翔路,北至通港路范围内涉及的房屋及附属物二、征收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
房屋征收部门为苍南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委托龙港镇人民政府作为本项目房屋征收的实施单位,龙港镇旧城改造指挥部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被征收人为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四、征收补偿(一)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任选一种。
(1)货币补偿: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它有关的优惠政策按照《苍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执行。
(2)产权调换: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算差价。被征收人有权选择下列产权调换方式中的其中一种:
①不少于被征收的合法房屋相等建筑面积的套房安置面积。
②被征收房屋属直间式住宅,按原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与安置套间建筑面积1:4比例予以安置,但安置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
③按安置人口人均安置建筑面积30平方米标准予以安置,但安置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
安置人口是指:被征收人家庭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虽有常住人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被征收人家庭虽无常住户口,但原常住人口在征收地的符合规定的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等可计入安置人口。
安置人口的计算时间以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征收范围公告日为准。
(3)房屋征收部门应确保被征收人每拆一间自然间(直间房)优惠置一个车库(4)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的住宅应安置面积,分别提供小(60-70平方米)、中(90-100平方米)、大(110-120平方米)、特大(130-140平方米)四种套型。
因旧城区各地段的被征收房屋实际情况复杂,为保证本地块改造开发资金的全面平衡,促进安置补偿的公平合理,在安置房源许可的情况下,独立产权套房的被征收户,应安置面积小于70平方米的可认购小套或中套,应安置面积为70平方米到90平方米以下的可认购小套、中套或大套,应安置面积为90平方米(包括90平方米)以上的可认购中套、大套或特大套,被征收人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其中一种套型来安置。
直间房被征收户,每户其多套认购原则是先认购较大套,依次相等或逐小认购,住宅可认购面积小于240平方米的,认购不得超过两套,住宅可认购面积为240平方米到330平方米以下的,认购不得超过三套,住宅可认购面积为330平方米(包括330平方米)以上的,认购不得超过四套。
征收部门将根据以上规定,提供相应的认购方案给被征收人认购。
(二)营业性用房的安置
(1)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产权登记用途为营业性用房的按营业性用房征收补偿,根据不同地段、不同地点,分不同等级予以集中安置。
(2)临商业街的住宅底层作为营业性用房的,可以参照营业性用房给予征收补偿(即龙翔路、通港路、江浦路沿街房屋),但安置面积最多不超过30平方米。
(3)营业性用房或参照营业性用房单独安置的,其安置面积应在被征收房屋总面积内扣除。
(三)安置用房价格结算
(1)被征收房屋原属于的,其认购面积在应安置面积的120%内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90%结算,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2)被征收房屋原属直间房的,应安置面积小于等于18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90%结算,应安置面积1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95%结算,增购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3)签订协议时住宅安置用房认购面积按小套70平方米、中套90平方米、大套110平方米,特大套130平方米结算,商业用房按每间(个)30平方米结算。具体认购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住宅安置房与商业房的价格按照市场评估价评估确定。
(四)被征收房屋产权确认和面积认定
(1)被征收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及其它相关有效文件认定房屋所有人和建筑面积。土地使用人和使用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其它相关有效文件认定。直管公房承租人和承租建筑面积以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认定。单位自有房屋出租给他人的,凭租赁双方的有效合同(协议)或者出租人的证明认定承租人和承租面积。
(2)已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原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所在地政府建房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所有人和建筑面积;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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