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韶山1型电力机车大修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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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铁道道部部关关于于韶韶山山1型型电电力力机机车车大大修修规规程程
铁机函[1990]第506号
1990年12月1日
第 章 总则
第1条 电力机车是实现我国铁路运输牵引现代化的主要动力之
,是完成运输任务的物质基础,机车 (包括部件,以下同)大修
必须树立为运输服务的思想。机车大修的任务是恢复机车的基本性
能,以确保铁路运输的需要。
第2条 机车大修与段修是整个机车修理制度的两个互相衔接的
组成部分,都必须贯彻 “质量第 ”和 “预防为主”的方针。机车
大修采取整车大修与部件大修相结合的方法。大修要为段修打好基
础,必须全面检查,彻底修理,恢复机车的基本性能;机务段在机
车运用中要精心保养,认真检修,维护好机车状态;机车修理工厂
要经常征求机车大修质量的意见,机务段对机车大修质量状态要及
时反馈,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努力,提高机车质量,延长机
车使用寿命。
第3条 本规程系韶山1型电力机车大修的依据。机车修理工厂
应严格执行本规程、铁标及国标等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并符合产
品图纸和技术要求。机车修理工厂对大修机车质量应负全部责任。
为保证正确贯彻执行本规程,机车修理工厂应按本规程的技术要
求、限度表和试验规定相应制定各项作业的工艺规则。
第4条 本规程也是大修机车验收的依据。大修中遇有本规程和
其它有关技术标准均无明确规定的问题时,工厂应与部驻厂验收
室,根据具体情况共同研究,认真加以处理;如双方意见不 致
时,在不影响安全、性能和互换情况下,可暂按工厂总工程师的意
见办理,由总工程师签章负责,并将双方意见记录在机车履历簿
内,同时报部核备。
第二章 大修工作管理
第 节 分级管理和机车大修周期
第5条 电力机车大修工作实行统 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铁道部:负责组织制定和修改机车大修规程;综合平衡大修任
务;下达大修计划和机车入厂、加装改造计划。
铁路局:根据机车走行公里、技术状态和大修周期,提报机车
大修和加装改造计划,并组织管内机车按部批计划进厂。由配属段
提供机车履历簿、不良状态书及补充技术状态资料。
修理工厂:认真贯彻执行铁道部有关机车大修的规章、命令;
编制并执行机车及大部件大修工艺;合理安排作业进度;质量良好
地完成大修任务。
第6条 大修周期 (走行公里或期限)机车:
客、货运干线机车:160~200万km。
补机、小运转机车:不少于15年。
主要部件:
牵引电动机:不少于160万km或12年。
主变压器:不少于160万km或12年。
轮对:不少于80万km或6年。
大修周期必须达到新造至大修间的走行公里。如需延长或缩短
时,由机车配属段鉴定,经铁路局批准,报铁道部机务局核备。
第二节 计划
第7条 大修的年度申请计划由铁路局在上年度7月10 日前报
部。由部审查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适时召开机车大修计
划会议,确定机车大修任务和承修工厂,并组织委、承修双方签定
机车大修合同。
第8条 事故修及其它计划外入厂修理的机车,由铁道部尽量安
排在当年内修理。由配属铁路局填写不良状态书、检修范围,报铁
道部批准后与承修工厂签定合同。部驻厂验收室根据检修范围和合
同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节 入厂
第9条 大修机车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回送入厂。大修机车
入厂时必须零部件齐全。入厂机车在大修中按规程与合同规定更新
的部件以及技术改造淘汰的部件,机务段可以拆换,由于拆换部件
造成扩大修程时,其超出的修理费用由委修单位承担。
第10条 机车入厂时须作好下列工作:
、承修工厂组织有关人员,会同部驻厂验收室和送车单位代
表共同检查机车,做好交接记录,共同签字后,送车人员带回 份
交机务段。
二、机车履历簿及补充技术状态资料等,须在机车入厂时 并
交给承修工厂。
三、将规定随车配备的工具、备品等带齐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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