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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党员挺纪立规从我做起心得体会
2016党员挺纪立规从我做起心得体会【1】
“党纪严于国法,必须让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中的“五条体会”第三条,以凝练、简洁的语言,阐述了纪严于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深刻内涵和重大意义。
这一体会源自对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的学习领会,源自对形势的准确判断和对问题的清醒认识,源自对过去三年多管党治党实践的总结提升。学习贯彻好这一体会,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纪律建设的治本作用,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是思想认识的一次飞跃,是管党治党的理念创新
全面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向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规治党。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此后他又指出,“依规治党,首先是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起来。”
纪律是党的生命。党的纪律保证理想信念宗旨,体现优良传统作风,保障路线方针政策,是党员的底线,国家法律是公民的底线,两者不是一个概念、不能混同。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纪必然严于国法,而不能等于国法。如果纪法不分,把公民都不能破的法律底线等同于执政党的纪律,党的各级组织、党员都退到法律底线上,就降低了党员标准,弱化了党作为政治组织的先进性。
道理虽然说得如此清楚,但在实践中,纪法不分、以法代纪的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党组织混淆了纪律与法律的界限,把法律当成尺子和底线,把违纪当成“小节”,党员不违法就没人管、不追究。一些纪检干部也错把法律当成执纪的戒尺,抱着“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错误认识不放,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手里攒着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不少,但总是先等等、再看看,“养大了”再办,一办就是“算总账”,忽视日常监督执纪,造成我们的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
无数案例证明,党员干部“破法”必先“破纪”,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实质都是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结出的恶果。用纪律管住党员干部,就管住了权力。党员守住了纪律,就不至于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因此,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这与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完全一致,是思想认识的一次飞跃,是管党治党的理念创新。
立规修规的实践,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实现了纪法分开
从这几年查处的案件和巡视发现的问题看,一些党员干部之所以违反纪律,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除党组织执行纪律失之于宽、松、软的原因外,还有一个原因是没有扎紧扎密扎牢制度的笼子。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在党内法规中党纪与国法混同、纪法不分,把党员的标准等同于公民的底线。党中央提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正是相对于在党内法规中纪法混淆、错把法律当底线而言的。
针对这一突出问题,结合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新要求,我们党对党内重要法规进行了修订。2015年10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今年元旦后正式实施。两部党内法规充分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实现了纪法分开。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便是,禁止性条款纪法不分,既与原《条例》重复,又与刑法等法律规定重复。此次修订把原有的“8个禁止”“52个不准”有关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条例》,只提出正面要求,不作禁止性规定。这既实现了“化繁为简、突出重点、针对时弊”的要求,也解决了原先纪法不分的问题。
原《条例》同样存在纪法不分的突出问题。此次修订去除了原来条例中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70多条内容,同时梳理整合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中的纪律要求,分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6类,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体现了对党员的高标准、严要求。修订后的《条例》实现了纪法分开,使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一把戒尺、党员的基本底线和遵循。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党员遵守法律就是题中之义。修订后的《条例》重申《党章》中党员要“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设专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作出规定,从而实现了党纪与国法的有机衔接。
坚持纪在法前、纪法分开,比法在纪前、以法代纪难度大得多、要求高得多。从“法言法语”到“纪言纪语”,不仅是语境的变化,更是内涵的深化。可以说,两部党内法规突出了党纪特色,体现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为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挺纪在前”提供了权威依据和操作指南。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用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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